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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鼓勵檢舉查獲違法案件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公積金由局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勘酌左列情形提撥使用:
一、本局人員因公執行職務致身體或財務遭受損害時。
二、本局辦公費用或特別辦公費用不足時。
三、本局同仁互助金不足時。
四、其他與檢舉或查獲有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