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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事細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細則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訂
定之。
本會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行之。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
委員處理會務。
第 二 章 職掌
勞資關係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勞工團體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 關於勞工團體之登記事項。
(三) 關於勞工團體之輔導、監督事項。
(四) 關於勞工團體派員出國案件之審核事項。
(五) 關於戰地政務勞工專業幹部之儲訓、管理事項。
(六) 關於本處綜合業務及不屬其他各科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勞資關係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 關於勞資會議之推行事項。
(三) 關於團體協約之推行、審核事項。
(四) 關於勞工分紅入股之推行事項。
(五) 關於雇主團體之聯繫、協調事項。
(六) 關於促進勞資合作提高生產力事項。
(七) 其他有關勞資關係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勞資爭議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 關於勞資爭議調解、仲裁之指導、監督事項。
(三) 關於重大勞資爭議案件之協調、處理事項。
(四) 關於處理勞資爭議案件人員訓練之輔導事項。
(五) 關於勞資爭議案件之調查、分析事項。
(六) 其他有關勞資爭議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國際勞動標準及各國勞工法規資料之蒐集、研究、編印事項。
(二) 關於各國勞工行政機關之聯繫、合作事項。
(三) 關於國際性勞工組織及學術團體之聯繫、合作事項。
(四) 關於勞工團體參加國際活動之輔導事項。
(五) 其他有關國際勞工事務事項。
勞動條件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勞動基準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 關於訂定工作規則之推行事項。
(三) 關於勞工身分之認定事項。
(四) 關於外籍勞工之管理、輔導事項。
(五) 關於勞動條件之調查、研究事項。
(六) 關於本處綜合業務及不屬其他各科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勞工工作時間、工資、休息、休假、請假等法規之擬訂、修正
、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 關於基本工資之保護事項。
(三) 關於基本工資調整之研議事項。
(四) 關於積欠工資之墊償事項。
(五) 關於勞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請假制度之推行事項。
(六) 其他有關勞工工作時間、工資、休息、休假、請假等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勞工退休、資遣、撫卹及保護童工、女工、技術生法規之擬訂
、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 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制度之推行事項。
(三) 關於勞工退休基金管理之協調事項。
(四) 關於女性勞工之特別保護事項。
(五) 關於童工、技術生之特別保護事項。
(六) 關於勞工職業災害之補償事項。
(七) 其他有關勞工退休、資遣、撫卹、及保護童工、女工、技術生等事
項。
勞工福利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勞工福利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 關於勞工福利之規劃、指導事項。
(三) 關於推展職工福利事業之指導事項。
(四) 關於勞工福利團體之登記、輔導事項。
(五) 關於鹽礦工福利之推動事項。
(六) 關於職工福利業務之研討、觀摩、表彰事項。
(七) 關於青少年勞工及女性勞工福利之規劃、推行事項。
(八) 關於事業單位設置女性勞工托兒、哺乳等福利設施之推動事項。
(九) 關於本處綜合業務及不屬其他各科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勞工教育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 關於勞工教育之規劃、推行事項。
(三) 關於勞工教育團體之登記、輔導事項。
(四) 關於勞工刊物之輔導事項。
(五) 關於勞工教育之調查、研究、改進事項。
(六) 關於勞工教育教材之編纂、審核事項。
(七) 其他有關勞工教育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勞工諮詢服務之推行事項。
(二) 關於勞工育樂設施、休閒活動之規劃、指導事項。
(三) 關於勞工生活改善之研究事項。
(四) 關於勞工建購住宅之籌劃、輔導事項。
(五) 關於勞工儲蓄之推動事項。
(六) 關於勞工輔導制度之推行事項。
(七) 其他有關勞工服務事項。
勞工保險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勞工保險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 關於勞工保險業務之指導、監督事項。
(三) 關於勞工保險制度之研究、規劃事項。
(四) 關於勞工保險失業給付之研究、規劃、指導、監督事項。
(五) 關於勞工保險財務制度之研究、規劃事項。
(六) 關於勞工保險基金管理、運用之審核、指導、監督事項。
(七) 關於勞工保險機構業務人員訓練之指導事項。
(八) 關於勞工保險之國際聯繫、交流事項。
(九) 關於本處綜合業務及不屬其他各科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勞工保險保險人、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現金給付規定之解釋
事項。
(二) 關於勞工保險現金給付制度之改進事項。
(三) 關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擬訂事項。
(四) 關於勞工保險保險人、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現金給付業務之指導
、監督事項。
(五) 其他有關勞工保險保險人、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現金給付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勞工保險醫療給付規定之解釋事項。
(二) 關於勞工保險醫療制度之研究、規劃、改進事項。
(三) 關於勞工保險診療費用支付標準之研訂事項。
(四) 關於勞工保險用藥種類表之審核事項。
(五) 關於勞工保險使用新醫療技術、藥劑及特殊材料之審核事項。
(六) 關於勞工保險醫療給付業務之指導、監督事項。
(七) 關於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之特約、管理、指導、監督事項。
(八) 關於勞工保險醫療給付標準、項目與其他社會保險之聯繫、配合事
項。
(九) 其他有關勞工保險醫療給付事項。
勞工安全衛生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勞工安全衛生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 關於勞工職業災害預防對策之研擬事項。
(三) 關於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專業訓練之指導、監督事項。
(四) 關於勞工安全衛生團體之輔導事項。
(五) 關於勞工安全衛生之諮詢事項。
(六) 關於勞工安全衛生運動之推行事項。
(七) 關於國際勞工安全衛生之聯繫、合作事項。
(八) 關於本處綜合業務及不屬其他各科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勞工安全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 關於勞工安全之訓練事項。
(三) 關於勞工安全訓練教材及作業標準之編訂事項。
(四) 關於事業單位勞工安全設施之輔導事項。
(五) 關於勞工安全標準資料之蒐集、研究、改進事項。
(六) 其他有關勞工安全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勞工衛生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 關於勞工衛生之訓練事項。
(三) 關於勞工衛生訓練教材及作業標準之編訂事項。
(四) 關於事業單位勞工衛生設施之輔導事項。
(五) 關於勞工作業環境測定之推行事項。
(六) 關於勞工衛生標準資料之蒐集、研究、改進事項。
(七) 其他有關勞工衛生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勞工安全衛生之研究、實驗事項。
(二) 關於勞工職業疾病之調查、研究事項。
(三) 關於勞工作業環境之測定及化驗事項。
(四) 關於重大職業災害之鑑定、分析事項。
(五) 關於事業單位安全衛生儀器、防護具之檢驗、校正事項。
(六) 關於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設施之研究、改進事項。
(七) 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研究、實驗事項。
勞工檢查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勞工檢查計畫之擬訂、推行事項。
(二) 關於勞動條件檢查之督導、抽查、考核事項。
(三) 關於勞工檢查員之選訓、考核事項。
(四) 關於事業單位自動檢查之規劃、推動事項。
(五) 關於勞工安全衛生服務機構及服務人員之輔導事項。
(六) 關於勞工安全衛生設施及管理之督導事項。
(七) 關於勞工檢查年報之編印事項。
(八) 關於本處綜合業務及不屬其他各科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勞工安全檢查之督導、抽查、考核事項。
(二) 關於職業災害檢查報告之審核事項。
(三) 關於勞工安全檢查作業規定之研訂事項。
(四) 關於事業單位自動檢查安全項目之訂定、推行事項。
(五) 關於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代行檢查之推行、督導事項。
(六) 關於重大職業災害之檢查事項。
(七) 其他有關勞工安全檢查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勞工衛生檢查之督導、抽查、考核事項。
(二) 關於勞工職業疾病檢查報告之審核事項。
(三) 關於勞工衛生檢查作業規定之研訂事項。
(四) 關於事業單位自動檢查衛生項目之訂定、推行事項。
(五) 關於事業單位勞工體格檢查、健康檢查之規劃、推動事項。
(六) 關於重大職業疾病之檢查事項。
(七) 其他有關勞工衛生檢查事項。
綜合規劃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勞工政策之諮詢、研擬事項。
(二) 關於勞工行政組織之規劃事項。
(三) 關於專業勞工問題之研究、分析及對策研擬事項。
(四) 關於勞工行政業務之研究、改進事項。
(五) 關於勞工資料之研究、分析事項。
(六) 關於本會業務宣導之綜合規劃事項。
(七) 關於對本會業務質詢、調查案件之彙辦事項。
(八) 關於本處綜合業務及不屬其他各科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本會年度施政計畫之彙辦、研擬及管制考核事項。
(二) 關於本會中、長程施政計畫之彙辦、研擬及管考事項。
(三) 關於本會工作報告之研擬、彙辦事項。
(四) 關於本會綜合性方案、計畫之研擬事項。
(五) 關於勞工行政人員之訓練事項。
(六) 關於勞工行政效率之評估、改進事項。
(七) 關於本會綜合出版物之編印、發行事項。
(八) 其他有關行政業務之管制、考核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勞工法制之規劃、協調事項。
(二) 關於勞工法規資料之蒐集、分析、研究、編印事項。
(三) 關於勞工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案件之會核事項。
(四) 關於勞工法規審議作業之處理事項。
(五) 關於訴願案件之處理事項。
(六) 關於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事項。
(七) 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勞動人力規劃業務之綜合設計、推動事項。
(二) 關於勞動人力供需之分析、研究事項。
(三) 關於勞動人力開發、運用、規劃及分析之研究事項。
(四) 關於勞動生產力之研究、分析、改進事項。
(五) 其他有關勞動人力規劃事項。
秘書室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與各機關之聯繫、協調及質詢、調查案件之分辦事項。
(二) 關於中外人士參觀訪問、拜會之接待事項。
(三) 關於新聞之發布、連絡事項。
(四) 關於機要文件之處理、電報之翻譯及密碼之保管事項。
(五) 關於委員會議及主管會報之議事事項。
(六) 關於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七) 關於服務台服務事項。
(八) 關於本會綜合業務及不屬其他各處室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二) 關於公文之收發、分辦事項。
(三) 關於公文之稽催、查詢事項。
(四) 關於公文之繕校事項。
(五) 關於公報之編印、發行事項。
(六) 關於檔案之分類、管理事項。
(七) 其他有關文書及檔案管理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財產、物品等之採購、驗收事項。
(二) 關於辦公廳舍及宿舍之營繕、維護、環境清潔管理事項。
(三) 關於車輛之登記、檢驗、調派、油料管理及保養修理事項。
(四) 關於會議場所之佈置事項。
(五) 關於司機、技工、工友之僱用、管理、考核事項。
(六) 其他有關事務管理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財產、物品等之管理事項。
(二) 關於辦公用品之領發、保管事項。
(三) 關於財產表冊之編製、盤點、報廢事項。
(四) 關於經費之出納及票據、有價證券之保管事項。
(五) 關於圖書資料之整理、保管、陳列事項。
(六) 關於本會員工薪餉之發放事項。
(七) 其他有關財物保管收發事項。
人事室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人事業務工作計畫、報告之編擬事項。
(二) 關於人事規章之研擬事項。
(三) 關於本會暨各委員會與所屬機關組織編制、辦事細則之研擬、審核
事項。
(四) 關於分層負責逐級授權之研擬事項。
(五) 關於公務人力之規劃事項。
(六) 關於工作簡化之推行、督導事項。
(七) 關於本會及所屬機關人員任免、核薪、遷調、考試分發及銓審案件
之擬議、核轉事項。
(八) 關於專長審評及人才培育事項。
(九) 關於人事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十) 關於職員人事之評議事項。
(十一) 關於職員名章之核發事項。
(十二) 關於經管財物人員之保證事項。
(十三) 關於員額設置標準之研擬事項。
(十四) 關於本室綜合業務及不屬其他各科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平時考核、獎懲及考績之核簽、擬辦事項。
(二) 關於糾舉、彈劾、懲戒、控告、停職、復職案件之處理、核轉事項

(三) 關於本會及所屬機關人員訓練、進修及出國考察與出入境案件之擬
辦事項。
(四) 關於職員差假勤惰之管理事項。
(五) 關於服務證明書之核發事項。
(六) 關於革新政治風氣及便民服務事項。
(七) 關於交接及宣誓事項。
(八) 關於慶典及紀念等集會之籌劃事項。
(九) 關於待遇、各項補助費、實物配給之核發擬辦事項。
(十) 關於公務人員保險、福利及康樂活動之規劃、擬辦事項。
(十一) 關於公務人員輔建住宅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二) 關於退休、資遣、撫卹案件之審議、核轉事項。
(十三) 關於職員名籍冊之整理、保管事項。
(十四) 關於職員錄及人事統計之編報事項。
(十五) 關於人事資料之登記、管理事項。
(十六) 其他有關獎懲、待遇、福利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人事查核工作之綜合規劃事項。
(二) 關於人事查核人員之管理事項。
(三) 關於員工保防教育之推行事項。
(四) 關於員工忠誠之調查事項。
(五) 關於安全防護事項。
(六) 關於公務機密之維護事項。
(七) 關於政治風氣之調查事項。
(八) 關於上級交辦事項。
(九) 其他有關人事查核工作事項。
會計室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本會及所屬機關預 (概) 算之編審、執行事項。
(二) 關於所屬機關歲計業務之督導、查核事項。
(三) 關於動支預備金、經費流用及申請保留經費之處理事項。
(四) 關於本會及所屬機關分配預算之編審、修改事項。
(五) 關於會計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六) 關於其他機關 (構) 補助專款之會計事項。
(七) 關於本會及所屬機關會計人員任免、遷調、考核、獎懲案件之擬辦
事項。
(八) 關於特種基金處理事項。
(九) 關於本室綜合業務及不屬其他各科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本會及所屬機關會計報告及決算之編審事項。
(二) 關於本會歲入憑證之審核事項。
(三) 關於本會及所屬機關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公庫之查核事項。
(四) 關於所屬機關會計業務之督導事項。
(五) 關於帳務登記及憑證送審事項。
(六) 關於傳票及支付憑單之簽發事項。
(七) 關於暫存款之清理事項。
(八) 關於公務成本及工作績效報告事項。
(九) 關於公款支付期限報表之彙編、查核事項。
(十) 關於憑證及傳票之整理、保管事項。
(十一) 其他有關會計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歲出憑證之審核事項。
(二) 關於補助各機關團體經費支出憑證之審核、送審事項。
(三) 關於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變賣及財物之招標、比價、議價及驗
收之會同監辦事項。
(四) 關於歲出預算之控制、查核事項。
(五) 關於設立預算負擔之契約審核簽證事項。
(六) 關於財產報廢及查核事項。
(七) 關於各種補助費、人事費之審核事項。
(八) 關於差旅費之審核事項。
(九) 其他有關審核事項。
統計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勞工統計方案與標準之研訂事項。
(二) 關於勞工統計業務發展計畫之研訂事項。
(三) 關於本會暨所屬機關有關業務統計資料之稽催、整理、分析事項。
(四) 關於勞工綜合性統計報告之編印、分析事項。
(五) 關於勞工統計資料之統一發布、提供事項。
(六) 關於國內外勞工統計資料之蒐集、交換、管理事項。
(七) 關於國際勞工統計資料之研究、分析、比較事項。
(八) 關於國際勞工統計事務之聯繫事項。
(九) 關於本會及所屬機關統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考核、獎勵案
件之擬辦事項。
(十) 關於本處綜合業務及不屬其他各科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勞動力統計及其有關專案調查之規劃、設計事項。
(二) 關於勞動力統計方案、實施計畫之研擬事項。
(三) 關於勞動力統計母體資料之蒐集、研訂事項。
(四) 關於勞動力統計之進度控制事項。
(五) 關於勞動力統計資料電子處理系統之規劃、設計、維護事項。
(六) 關於勞動力統計資料之整理、分析、報告編印事項。
(七) 關於勞動力統計結果之評估、核議、改進事項。
(八) 關於勞動經濟估測模型之設計、估測事項。
(九) 其他有關勞動力統計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勞工狀況調查之規劃、設計事項。
(二) 關於勞工狀況調查方案,實施計畫之研擬事項。
(三) 關於勞工狀況調查母體資料之蒐集、抽樣方法之研訂事項。
(四) 關於勞工狀況調查人員之遴選、組訓、管理事項。
(五) 關於勞工狀況調查之舉辦、督導、進度控制事項。
(六) 關於勞工狀況調查資料電子處理系統之規劃、設計、維護事項。
(七) 關於勞工狀況調查資料之整理、分析、報告編印事項。
(八) 關於勞工狀況調查結果之評估、核議、改進事項。
(九) 其他有關勞工狀況調查事項。
第 三 章 權責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本會文稿之綜核、代判事項。
二、關於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分配事項。
三、關於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參加事項。
四、關於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不在會時會務之代理事項。
五、關於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事項。
六、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注意之事項。
七、關於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技監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技術性事務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技術業務執行之指導、監督事項。
三、關於技術之研究、發展、推動事項。
四、關於技術性法案之會核、審核事項。
五、關於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法案、命令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重大計畫、方案之撰擬、審核事項。
三、關於法令疑義解釋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法令公布、廢止、修正案件之會核事項。
五、關於立法院審查本會有關法律案之列席事項。
六、關於出席各種法規審查及研究會議事項。
七、關於業務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事項。
八、關於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本會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本會職員之工作,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調配之。
本會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
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第 四 章 會議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本會主管會報及各單位業務會報每月各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 五 章 附則
本會之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手冊辦理之。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