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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人事室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人事業務工作計畫、報告之編擬事項。
(二) 關於人事規章之研擬事項。
(三) 關於本會暨各委員會與所屬機關組織編制、辦事細則之研擬、審核
事項。
(四) 關於分層負責逐級授權之研擬事項。
(五) 關於公務人力之規劃事項。
(六) 關於工作簡化之推行、督導事項。
(七) 關於本會及所屬機關人員任免、核薪、遷調、考試分發及銓審案件
之擬議、核轉事項。
(八) 關於專長審評及人才培育事項。
(九) 關於人事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十) 關於職員人事之評議事項。
(十一) 關於職員名章之核發事項。
(十二) 關於經管財物人員之保證事項。
(十三) 關於員額設置標準之研擬事項。
(十四) 關於本室綜合業務及不屬其他各科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平時考核、獎懲及考績之核簽、擬辦事項。
(二) 關於糾舉、彈劾、懲戒、控告、停職、復職案件之處理、核轉事項

(三) 關於本會及所屬機關人員訓練、進修及出國考察與出入境案件之擬
辦事項。
(四) 關於職員差假勤惰之管理事項。
(五) 關於服務證明書之核發事項。
(六) 關於革新政治風氣及便民服務事項。
(七) 關於交接及宣誓事項。
(八) 關於慶典及紀念等集會之籌劃事項。
(九) 關於待遇、各項補助費、實物配給之核發擬辦事項。
(十) 關於公務人員保險、福利及康樂活動之規劃、擬辦事項。
(十一) 關於公務人員輔建住宅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二) 關於退休、資遣、撫卹案件之審議、核轉事項。
(十三) 關於職員名籍冊之整理、保管事項。
(十四) 關於職員錄及人事統計之編報事項。
(十五) 關於人事資料之登記、管理事項。
(十六) 其他有關獎懲、待遇、福利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人事查核工作之綜合規劃事項。
(二) 關於人事查核人員之管理事項。
(三) 關於員工保防教育之推行事項。
(四) 關於員工忠誠之調查事項。
(五) 關於安全防護事項。
(六) 關於公務機密之維護事項。
(七) 關於政治風氣之調查事項。
(八) 關於上級交辦事項。
(九) 其他有關人事查核工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