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觀光旅館自營業樓層之最下層算起四層以上之建築物,應設置客用升降機至客房樓層,其數量不得少於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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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房 間 數 │ 客 用 升 降 機 座 數 │每座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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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間以下 │二座 │八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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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至一五○間 │二座 │十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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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一至二五○間│三座 │十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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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一至三七五間│四座 │十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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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六至五○○間│五座 │十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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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至六二五間│六座 │十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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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二六至七五○間│七座 │十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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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五一至九○○間│八座 │十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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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一間以上 │每增二○○間增設一座,不足二○│十二人 │
│ │○間以二○○間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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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觀光旅館應設工作專用升降機,客房二百間以下者至少一座,二百零一間以上者,每增加二百間加一座,不足二百間者以二百間計算。前項工作專用升降機載重量每座不得少於四百五十公斤。如採用較小或較大容量者,其座數可照比例增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