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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一般觀光旅館廚房之淨面積不得小於下列規定:
┌──────────┬───────────────────┐
│供餐飲場所淨面積 │廚房(包括備餐室)淨面積 │
├──────────┼───────────────────┤
│一五○○平方公尺以下│至少為供餐飲場所淨面積之三○% │
├──────────┼───────────────────┤
│一五○一至二○○○平│至少為供餐飲場所淨面積之二五%加七五平│
│方公尺 │方公尺 │
├──────────┼───────────────────┤
│二○○一平方公尺以上│至少為供餐飲場所淨面積之二○%加一七五│
│ │平方公尺 │
└──────────┴───────────────────┘
未滿一平方公尺者,以一平方公尺計算。
餐廳位屬不同樓層,其廚房淨面積採合併計算者,應設有可連通不同樓層之送菜專用升降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