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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公私立公共圖書館輔導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組織條例第二條、第十條有關規定訂定
之。
本辦法所稱臺灣地區,係指臺灣省、台北市及高雄市而言。
為加強本輔導地區公私立公共圖書館 (以下簡稱公共圖書館) 間之分工合
作,建立分層輔導制度,共謀公共圖書館事業之發展,有關輔導責任區之
劃分如左:
一、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應輔導臺灣省、台北市、高雄市之公共圖書
館。
二、臺灣省立台中圖書館,應輔導臺灣省各縣 (市) 公共圖書館。
三、台北及高雄市立圖書館,應輔導各該市轄區內之公共圖書館。
四、臺灣省各縣 (市) 立圖書館或文化中心圖書館,應輔導各縣 (市) 所
屬鄉、鎮、市立圖書館及社區村里閱覽室。
各地區負有輔導責任之公共圖書館,應與轄區內各文教機構及公共圖書館
密切聯繫,並謀公共圖書館間之合作,以促使圖書資源之共享。
輔導內容,以經營公共圖書館技術服務與讀者服務及自動化資訊網路系統
為主,其重要項目如左:
一、中外各類圖書資料及非書資料之蒐集、採購、交換、贈送、登錄、分
類與編目。
二、圖書資料之典藏與書庫管理。
三、圖書資料之防蟲、防蛀、防潮、殺蟲、消毒與修補裝訂。
四、圖書資料之閱覽與流通。
五、參考諮詢服務有關之事項。
六、公共圖書館推廣服務有關之事項。
七、公共圖書館自動化事項。
八、公共圖書館建築、內部設備及規劃佈置等事項。
九、其他與公共圖書館經營技術及讀者服務有關之事項。
輔導方式可以左列各項酌情辦理:
一、接受諮詢:各受輔導公共圖書館可就第五條所列舉之項目提出詢問,
由負責輔導之公共圖書館根據事實需要作答。
二、調查統計:每年定期由各負責輔導之公共圖書館,以問卷、表格或派
員實地調查等方式,將所得之數據資料予以分析統計,藉以了解輔導
區內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之實況,作為建議改進之參考。
三、觀摩研討:由各負責輔導之公共圖書館策劃舉辦公共圖書館業務有關
之觀摩研討會,分別邀請輔導區各公共圖書館從業人員參加,藉以增
進新知,交流工作經驗。
四、每年由各負責輔導單位,召開轄區內公共圖書館業務研討會,藉以檢
討業務得失;或視實際業務需要,舉辦專業研習會,以加強公共圖書
館在職人員之進修。
五、專題演講:由各負責輔導之公共圖書館,分區舉辦公共圖書館學術專
題演講,邀請輔導區各公共圖書館從業人員聽講,藉以增益新知,溝
通觀念,提高服務品質。
六、編印輔導專刊、參考書目等,免費寄贈輔導區內各公共圖書館。
七、派員實地指導:各輔導區內公共圖書館在業務上,如確有需要專業人
員前往指導,可經由書面申請,由各地區負有輔導責任之公共圖書館
酌情派員作實地指導。
各地區輔導單位,得視實際情形邀請學者、專家、教育及文化主管機關代
表組團前往轄區內各公共圖書館訪視、評鑑;倘遇有新設、停廢等重大事
項,應函報上級主管機關核示。
各地區輔導單位所需輔導經費均應按年度業務計畫編列預算執行,或報請
主管機關予以專案補助。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