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公私立公共圖書館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為加強本輔導地區公私立公共圖書館 (以下簡稱公共圖書館) 間之分工合
作,建立分層輔導制度,共謀公共圖書館事業之發展,有關輔導責任區之
劃分如左:
一、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應輔導臺灣省、台北市、高雄市之公共圖書
館。
二、臺灣省立台中圖書館,應輔導臺灣省各縣 (市) 公共圖書館。
三、台北及高雄市立圖書館,應輔導各該市轄區內之公共圖書館。
四、臺灣省各縣 (市) 立圖書館或文化中心圖書館,應輔導各縣 (市) 所
屬鄉、鎮、市立圖書館及社區村里閱覽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