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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公私立公共圖書館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輔導方式可以左列各項酌情辦理:
一、接受諮詢:各受輔導公共圖書館可就第五條所列舉之項目提出詢問,
由負責輔導之公共圖書館根據事實需要作答。
二、調查統計:每年定期由各負責輔導之公共圖書館,以問卷、表格或派
員實地調查等方式,將所得之數據資料予以分析統計,藉以了解輔導
區內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之實況,作為建議改進之參考。
三、觀摩研討:由各負責輔導之公共圖書館策劃舉辦公共圖書館業務有關
之觀摩研討會,分別邀請輔導區各公共圖書館從業人員參加,藉以增
進新知,交流工作經驗。
四、每年由各負責輔導單位,召開轄區內公共圖書館業務研討會,藉以檢
討業務得失;或視實際業務需要,舉辦專業研習會,以加強公共圖書
館在職人員之進修。
五、專題演講:由各負責輔導之公共圖書館,分區舉辦公共圖書館學術專
題演講,邀請輔導區各公共圖書館從業人員聽講,藉以增益新知,溝
通觀念,提高服務品質。
六、編印輔導專刊、參考書目等,免費寄贈輔導區內各公共圖書館。
七、派員實地指導:各輔導區內公共圖書館在業務上,如確有需要專業人
員前往指導,可經由書面申請,由各地區負有輔導責任之公共圖書館
酌情派員作實地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