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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公私立公共圖書館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地區負有輔導責任之公共圖書館,應與轄區內各文教機構及公共圖書館
密切聯繫,並謀公共圖書館間之合作,以促使圖書資源之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