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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駐外文化機構設置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駐外文化機構之設置,依本規則之規定。
本部設置駐外文化機構時,應諮商外交部,並報請行政院核准。
本部駐外文化機構依其業務性質、繁簡及其轄區範圍,得設文化參事處或
文化專員處。在無邦交國家或地區,得設文化組或置文化工作人員。必要
時各文化機構並得設旅外學人及留學生服務中心,或委託轄區內有關社團
辦理旅外學人及留學生服務工作。
本部駐外文化機構承本部之命,掌理左列事項,並受本國駐外使館或駐外
代表機構主管之指揮、監督。
一、關於國外留學生及其組織之聯繫、輔導事項。
二、關於旅居國外學人之調查、聯繫事項。
三、關於出國進修人員之聯繫、輔導事項。
四、關於文教體育團體及人員出國從事有關國際文化活動之聯繫事項。
五、關於學術及教育資料之蒐集、交換事項。
六、關於華僑學校之聯繫及僑生回國研習及升學之協助事項。
七、關於外國學者專家來華訪問、講學之聯繫、協助事項。
八、關於外國學生來華留學之初步審核事項。
九、關於國際學術文化交流、聯繫、合作事項。
十、其他有關文教交辦事項。
前條規定之職掌,以所在駐外使館或駐外代表機構轄區為範圍;但得由本
部指定辦理附近未設有駐外文化機構地區之有關業務。
本部駐外文化機構依其性質,置文化參事、文化專員、一等文化秘書、二
等文化秘書、三等文化秘書、主事,並得酌置當地僱用人員。
本規則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職等,依職
務列等表之規定。
派往無邦交國家或地區之文化工作人員,應配屬外交部駐外機構,並由外
交部給予適當對外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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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駐外文化機構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文化參事 │簡任 (派) │八-一一 │ │
├──────┼───────────┼─────┼─────┤
│文化專員 │簡任 (派) │一六-二○│ │
├──────┼───────────┼─────┼─────┤
│一等文化秘書│薦任 (派) 或簡任 (派) │一二-一三│ │
├──────┼───────────┼─────┼─────┤
│二等文化秘書│薦任 (派) │一二-一四│ │
├──────┼───────────┼─────┼─────┤
│三等文化秘書│薦任 (派) │一三-一四│ │
├──────┼───────────┼─────┼─────┤
│主 事 │委任 (派) 或薦任 (派) │八-一○ │內五人得列│
│ │ │ │薦任 (派) │
├──────┼───────────┼─────┼─────┤
│當地僱用人員│ │二一-三二│就地僱用 │
├──────┴───────────┼─────┼─────┤
│合 計│九○- │ │
│ │一一四 │ │
├──────────────────┴─────┴─────┤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丙、駐外機構職務列等表」│
│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
文化參事、文化專員、一等文化秘書、二等文化秘書、三等文化秘書,在
對外關係上予以外交人員身分。
各機關、團體有必要委託本部駐外文化機構調查或接洽國外教育、學術
文化等事項者,應同時副知本部。
本部各地區駐外文化機構員額,由本部視業務需要,在總員額編制內調配
之。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