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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駐外文化機構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部駐外文化機構依其性質,置文化參事、文化專員、一等文化秘書、二
等文化秘書、三等文化秘書、主事,並得酌置當地僱用人員。
本規則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職等,依職
務列等表之規定。
派往無邦交國家或地區之文化工作人員,應配屬外交部駐外機構,並由外
交部給予適當對外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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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駐外文化機構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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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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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參事 │簡任 (派) │八-一一 │ │
├──────┼───────────┼─────┼─────┤
│文化專員 │簡任 (派) │一六-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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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文化秘書│薦任 (派) 或簡任 (派) │一二-一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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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文化秘書│薦任 (派) │一二-一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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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文化秘書│薦任 (派) │一三-一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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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事 │委任 (派) 或薦任 (派) │八-一○ │內五人得列│
│ │ │ │薦任 (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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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僱用人員│ │二一-三二│就地僱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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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九○- │ │
│ │一一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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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丙、駐外機構職務列等表」│
│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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