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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教育部駐外文化機構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部駐外文化機構承本部之命,掌理左列事項,並受本國駐外使館或駐外
代表機構主管之指揮、監督。
一、關於國外留學生及其組織之聯繫、輔導事項。
二、關於旅居國外學人之調查、聯繫事項。
三、關於出國進修人員之聯繫、輔導事項。
四、關於文教體育團體及人員出國從事有關國際文化活動之聯繫事項。
五、關於學術及教育資料之蒐集、交換事項。
六、關於華僑學校之聯繫及僑生回國研習及升學之協助事項。
七、關於外國學者專家來華訪問、講學之聯繫、協助事項。
八、關於外國學生來華留學之初步審核事項。
九、關於國際學術文化交流、聯繫、合作事項。
十、其他有關文教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