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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駐外文化機構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部駐外文化機構依其業務性質、繁簡及其轄區範圍,得設文化參事處或
文化專員處。在無邦交國家或地區,得設文化組或置文化工作人員。必要
時各文化機構並得設旅外學人及留學生服務中心,或委託轄區內有關社團
辦理旅外學人及留學生服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