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概況及職責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概況:
(一)事業簡介:
1.設立日期。
2.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附表十七)
3.營業項目。
4.沿革:最近五年度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發行(附表十八)、董事、監察人或持股比率百分之五以上股東之移轉股權、經營權之改變(附表十九)及其他重要紀事。
5.受託機構之信用評等。
(二)事業組織:列示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法人股東下列資料:
1.股權分散情形:
(1)股東結構:各類股東之組合比例。(附表二十)
(2)主要股東名單:持股比率百分之五以上股東之名稱、持股數額及比率。(附表二十一)
2.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之姓名、就任日期、持有受託機構之股份數額及比率、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附表二十二)
3.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選任日期、任期、選任時及現在持有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股份數額及比率、主要經(學)歷;屬法人股東者,應註明其代表人。(附表二十三)
(三)關係企業圖:列示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法人股東與關係企業間之關係、相互持股比率、股份及實際投資金額。
(四)營運情形:列示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已發行其他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名稱、發行金額及支付本金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分配之情形。(附表二十四)
(五)財務狀況:列示最近二年度之會計師查核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
(六)受處罰之情形:列示最近二年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受主管機關處分及糾正之時間及詳情。
(七)訴訟或非訟事件: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目前尚在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其結果可能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者,應揭露其系爭事實、標的金額、訴訟開始日期、主要訴訟當事人及目前處理情形。
二、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職責:
(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職權及義務。
(二)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支出費用之償還及損害賠償之事項。
(三)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報酬、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日及方法。
(四)受託機構與信託監察人召集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或監督機構與特殊目的公司召集持有人會議之事由。
(五)受託機構應選任特殊目的信託監察人之事由及其專門學識或經驗或特殊目的公司選任監督機構之事由及其經驗。
三、其他本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