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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資產池、創始機構、服務機構及備位服務機構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種類、名稱、數量、價額、平均收益率、期限、信託或受讓時期、列入資產池篩選標準及其他相關統計資料(附表一至附表十六)。
二、創始機構財務及業務概況:包括事業簡介(列示設立日期、營業項目、信用評等)、事業組織、關係企業圖、營運情形、財務狀況及受處罰情形(以上列示內容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六目)。
三、服務機構及備位服務機構財務及業務概況:包括事業簡介(含設立日期、營業項目、信用評等)、事業組織、關係企業圖、營運情形、財務狀況(以上列示內容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六目)。
四、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本金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分配之方法。
五、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管理處分之方法。
六、會計師出具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之評價方法、基本假設及價格允當性意見。
七、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移轉的重要合約及條件。
八、資產池之資產組群發生變動或為維持資產池之資產組群所需新增資產之條件與方法。
九、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清償後,資產池之賸餘財產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分配與殘值受益人之條件與方法。
十、其他本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