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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發行日、到期日及發行條件。
二、發行總金額。
三、主管機關與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文號及日期。
四、受益證券之票面利率、本金持分、收益持分、受償順位、期間、發行條件及其他受益權相關內容;資產基礎證券之票面利率、受償順位、期間及發行條件。如有發行不同種類或期間者,應分別記載之。
五、原債務人提前還款,受益證券受益人本金持分、收益持分分配之方法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本金、利益、孳息或其他收益分配之方法。
六、賦稅之相關規定。
七、受益人或持有人相關權利。
八、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信託契約重要事項:
(一)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所定受益人行使權利之限制。
(二)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存續期間及主要內容,包括:
1 信託目的。
2 委託人之義務及應告知受託機構之事項。
3 受託機構支出費用之償還及損害賠償之事項。
4 受託機構之報酬、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日期及方法。
5 公告之方式。
6 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方法。受託機構如將該財產委任創始機構、其他金融機構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服務機構及備位服務機構管理及處分者,應揭露該機構之名稱。
7 信託財產本金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分配之方法。
8 各種種類或期間之受益證券,其本金持分、收益持分、受償順位及期間。
9 受託機構於處理信託事務時,關於借入款項、費用負擔及閒置資金之運用方法。
10 受託機構應召集受益人會議之事由。
11 受託機構應選任特殊目的信託監察人之事由及其專門學識或經驗。
12 信託業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九、有關之避險計畫與文件。
十、其他本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