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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特別記載事項應列明申報或申請書件之重要內容,包括:
一、證券承銷商評估總結意見。
二、律師法律意見書。
三、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視信託或受讓財產性質,委請在技術、業務、財務等各方面具備專業知識及豐富經驗之專家,就本次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未來發展,進行比較分析並出具意見者,應揭露該等專家之評估意見。
四、本次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於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時經本會通知應補充揭露之事項。
五、創始機構出具所提供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書件無虛偽或隱匿情事之聲明書。
六、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七、其他本會規定應揭露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