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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62 年 05 月 07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財政部為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特訂定本辦法。
銀錢行莊於存款戶開戶時,應囑存戶將真實姓名,職業及詳細地址在開戶
申請書內詳細填明,如係商號存款,並應填明負責人姓名及地址。
銀錢行莊於存款戶開戶時,應屬存戶提出國民身份證、營業執照或有關證
明文件,核明第二條規定填明事項。
銀錢行莊應自本辦法公佈之日起,以書面通知各存款戶於一個月內依第二
、三條規定辦理校正手續。
銀錢行莊對於逾期不來校正之存款戶,應即將其存款退還,不得再行存儲
,如存戶不來提取者,並應設立專戶存儲,不再計息,俟存戶一次提清銷
戶,不得繼續往來。
銀錢行莊於活期存款戶開戶時,除經調查或提有信用卓著之證明者外,應
先准開立乙種活期存款戶,經過六個月後,查明其信用及存儲情形良好,
始得准其開立甲種活期存款戶。
銀錢行莊發現甲種活期存款戶開發存款不足或透支過額之支票,得移送法
院依票據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科處罰金,並報請當地銀錢業同業公會或
票據交換所予以登記。
銀錢行莊對於因存款不足或透支過額退票達三次以上之存款戶,應報請當
地銀錢業同業公會或票據交換所公告,並通知各會員拒絕對其放款及與之
為甲種活期存款往來。
銀錢行莊發現甲種活期存款戶,開發非即期之支票,付款行莊應依法視同
即期付款,並即通知該存款戶及報請當地銀錢業同業公會或票據交換所予
以登記。
銀錢行莊對於開非即期支票達三次以上之存款戶,應報請當地銀錢業同業
公會或票據交換所公告,並通知各會員拒絕與之為甲種活期款往來。
銀錢行莊對於開發存款不足或透支過額之支票,經拒絕往來之甲種活期存
款戶,非經過二年,並經當地銀錢業同業公會或票據交換所審核其信用,
確已恢復,出具證明,不得再與往來,對於開發非即期支票經拒絕往來之
甲種活期存款戶,非經過一年,不再得與往來。
銀錢行莊對於拒絕甲種活期存款往來之存款戶,應於接到當地銀錢業同業
公會或票據交換所通知後,即日通知將所持剩餘空白支票繳回,如該存款
戶於接到通知後不將空白支票繳回,仍繼續開發空頭支票者,應由發現行
莊移送法院嚴辦。
銀錢行莊違反本辦法規定各該有關人員,應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處罰,其
情節重大者,並依法從嚴議處。
收受存款之特種金融機構,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自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