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銀錢行莊發現甲種活期存款戶開發存款不足或透支過額之支票,得移送法
院依票據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科處罰金,並報請當地銀錢業同業公會或
票據交換所予以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