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銀錢行莊應自本辦法公佈之日起,以書面通知各存款戶於一個月內依第二
、三條規定辦理校正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