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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銀錢行莊於活期存款戶開戶時,除經調查或提有信用卓著之證明者外,應
先准開立乙種活期存款戶,經過六個月後,查明其信用及存儲情形良好,
始得准其開立甲種活期存款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