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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徽警旗製用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警徽警旗之制式及使用依本辦法之規定。
警徽為正面展翅之金黃色警鴿,徽頂正中置青天白日國徽,外繞黃色嘉禾
。警鴿雙翅各繪大羽八支,小羽五支,尾羽三支。嘉禾葉、穗左右各七。
其徽式如附件一。

(編 註:附件一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七)
3914~3918 頁)
警旗分為警察旗、警察機關旗及警察機關首長旗三種。
一、警察旗旗式棗紅色底,橫直為三比二,旗幅尺寸如附件二,內嵌警徽
,其圖式如附件三。
二、警察機關旗於靠旗桿之一邊,鑲白布一條,內繡「某某警察機關」黑
字。其圖式如附件四。
三、警察機關首長旗則於警徽下加嵌首長階級章,其圖式如附件五。

(編 註:附件二~五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七) 3919~3925 頁)
警旗旗桿白色,直徑三公分,上端置銀色矛形頂,下端置劍形旗鐏,長度
為旗直長之三倍,其規格如附件六。

(編 註:附件六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七)
3926 頁)
警察機關旗分為:警察分局級;縣 (市) 警察局級;直轄市政府警察局級
;中央署、校級四種,其旗幅尺寸如附件七。
專業警察機關旗比照之。

附件七:警察機關旗旗幅尺度表
┌──┬─────┬──────┬──────┬──────┐
│單位│警察分局級│縣市警察局級│直轄市政府 │中央署校級 │
│區分│ │ │警察局級 │ │
├──┼─────┼──────┼──────┼──────┤
│旗幅│直長64公分│直長80公分 │直長96公分 │直長120 公分│
│尺度│橫寬96公分│橫寬120 公分│橫寬114 公分│橫寬180 公分│
├──┼─────┼──────┼──────┼──────┤
│書寫│ │ │ │ │
│番號│直長48公分│直長56公分 │直長68公分 │直長86公分 │
│白幅│橫寬 8公分│橫寬 9公分 │橫寬 9公分 │橫寬10公分 │
│尺度│ │ │ │ │
└──┴─────┴──────┴──────┴──────┘
左列警察機關製掛首長旗:
一、內政部警政署。
二、中央警察大學。
三、警察專科學校。
四、直轄市政府警察局。
前項首長旗旗幅尺寸如附件八。

附件八:警察機關首長旗旗幅尺度表
┌────┬────────┬──────┐
│單位區分│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
│ │ 警察專科學校 │中央警察大學│
├────┼────────┼──────┤
│旗幅尺度│ 直長 96 公分 │直長 120公分│
│ │ 橫寬 144公分 │橫寬 180公分│
└────┴────────┴──────┘
警徽使用規定如左:
一、警察人員得佩帶或綴飾。
二、對促進國際警察合作或協助維護治安,具有頁獻者,得致贈飾用警徽
之紀念品。
三、因訓練、演習、校閱、展覽、會議等,有飾用警徽之必要者。
四、警察機關辦公處所、勤務裝備等,有飾用警徽之必要者。
五、其他有飾用警徽之必要者。
警察機關辦公處所門首裝設警徽,幅度標準如附件九。

附件九:各級警察機關辦公處所門首裝設警徽幅度標準
一 分駐 (派出) 所級:高度五四公分,寬度六三公分,厚度四
公分。
二 分局、隊 (含中隊) 級:高度八四公分,寬度九七公分,厚
度五公分。
三 縣市局、所、總隊、大隊級:高度一○四公分,寬度一二○
公分,厚度六公分。
四 直轄市局以上級:高度一五一公分,寬度一七八公分,厚度
七公分。
五 上列一至四款規定,為期與辦公廳建築物大小美觀配合,得
斟酌實際情形,放大或縮小一級裝製。
警察旗與警察機關旗之使用規定如左:
一、集體參加國家慶典時。
二、迎送外賓擔任儀隊時。
三、參加校閱或集體遊行與各項競技時。
四、其他集會時。
警察旗並得與國旗、警察機關首長旗並列懸掛。
警察旗與警察機關旗,平時應豎立於機關首長辦公室。
警旗與國旗並用時,國旗居中較高,警察旗居右,警察機關首長旗居左。
升降警旗配合升降國旗之儀式實施之。
警徽警旗式樣不得作為商標或不莊嚴之用品。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