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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徽警旗製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警察機關旗分為:警察分局級;縣 (市) 警察局級;直轄市政府警察局級
;中央署、校級四種,其旗幅尺寸如附件七。
專業警察機關旗比照之。

附件七:警察機關旗旗幅尺度表
┌──┬─────┬──────┬──────┬──────┐
│單位│警察分局級│縣市警察局級│直轄市政府 │中央署校級 │
│區分│ │ │警察局級 │ │
├──┼─────┼──────┼──────┼──────┤
│旗幅│直長64公分│直長80公分 │直長96公分 │直長120 公分│
│尺度│橫寬96公分│橫寬120 公分│橫寬114 公分│橫寬180 公分│
├──┼─────┼──────┼──────┼──────┤
│書寫│ │ │ │ │
│番號│直長48公分│直長56公分 │直長68公分 │直長86公分 │
│白幅│橫寬 8公分│橫寬 9公分 │橫寬 9公分 │橫寬10公分 │
│尺度│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