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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徽警旗製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警察旗與警察機關旗之使用規定如左:
一、集體參加國家慶典時。
二、迎送外賓擔任儀隊時。
三、參加校閱或集體遊行與各項競技時。
四、其他集會時。
警察旗並得與國旗、警察機關首長旗並列懸掛。
警察旗與警察機關旗,平時應豎立於機關首長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