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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3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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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24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囗囗 生產勞動信用利用公用
本社定名 囗囗囗 。
責任 供給消費運銷運輸保險合作社
本社以加強各社員生產上之聯合,共謀生產技術之增進,與生產收益之增
加為目的 (生產合作社) 。
本社以共同運銷社員產品,改進運銷技術,並增進其收益為目的 (運銷合
作社) 。
本社以置辦□□等物,供社員之需要為目的 (供給消費合作社) 。
本社以承攬土木建築工程,增加社員之利益為目的。 (勞動合作社) 。
本社以置辦運輸工具,便利貨運施運為目的 (運輸合作社) 。
本社以處理存款、放款,融通社員間資金之需要為目的 (信用合作社) 。
本社以辦理財產保險,減輕社員損失為目的 (保險合作社) 。
本社以自設□□,供社員□□為目的 (公用利用合作社) 。
本社為保證責任組織,各社員之保證額為其所認股額之五倍,並以其所認
股額及保證金為限,負其責任。
本社為無限責任組織,於本社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由各社員連帶負其責
任。
本社為有限責任組織,各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負其責任。
本社以□□為業務區域。
本社社址設於□□內。
第 二 章 社員
本社社員以在本社業務區域內,或附近居住之人民,年滿二十歲。或未滿
二十歲而有行為能力,有正當職業,而無吸食鴉片或其代用品,宣告破產
及褫奪公權之情形者為合格。
凡願加入本社者,應先填入社願書,經社員二人之介紹,或直接以書面請
求,由「社務會提經社員大會,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通過,始得入社
」。 (在保證有限責任合作社則,「」內為「經理事會之同意,報告社員
大會」) 。
本社社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社。
一、違反第六條所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死亡。
三、自請退社。
本社社員得於年度終了時,自請退社、但應於三個月前,自理事會提出請
求書,經理事會核准。
本社社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經社務會出席理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
,予以除名,以書面通知被除名之人,並報告社員大會。
一、不遵照本社章則及社員大會決議履行其義務者;
二、有妨害本社社務業務之行為者;
三、有犯罪或不名譽之行為者。
出社社員,對於出社前本社所負之債務,自出社決定之日起,經過二年,
始得解除,但本社於該社員出社後六個月解散時,該社員視為未出社 (
此條僅適用于無限及保證責任之合作社) 。
出社社員得請求退還其已繳股款,「但本社得以貨物,償付出社社員之退
還股金」, (在供給合作社,則「」內文字應刪去) 。
前項股款之退還,於年度終了結算後決定之。
第 三 章 社股
本社社股金額,每股銀元□元 (至少二元至多十元) ,社員每人認購□股
(至少一股) ,入社後得隨時添認社股,但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
二十。
社員認購社股,分□期繳納,第一次所繳股款,不得少于所認股金總額四
分之一。
前項社員欠繳之社股金額,本社得將其應得之股息及盈餘撥充之。
社員不得以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權,抵銷其已認未繳之社股金額;
亦不得以其已繳之社股金額,抵銷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務。
社員非經本社同意,不得出讓其所有之社股或以之擔保債務。
凡受讓或繼承社股者,應繼承讓與人或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受讓人或繼
承人為非社員時,應適用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
第 四 章 組織
本社設社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社務會。
社員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社員組織之。
理事會由理事□人 (至少三人) ,候補理事□人 (至多不得超過理事人數
二分之一) 組織之。監事會由監事□人 (至少三人) ,候補理事□人 (至
多不得超過監事人數二分之一) 組織之。理事及候補理事,監事及候補監
事,均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舉之。理事會、監事會並設主席一人,由理
事監事分別推選之。
前項理事之任期為□年 (一年至三年) ,監事之任期為一年。均得連選連
任。
社務會,由理事監事共同組織之。
本社為促進社務健全,得於社員大會,推舉評議員若干人,組織評議會,
督促理監事及其他職員執行職務。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及評議員。
二、審核並接受社業務報告及會計報告。
三、通過預算決算及業務計畫。
四、通過社員之入社出社。
五、制定或修改各種章則。
六、規劃社務進行。
七、處理理事監事評議員及社員之提議事件。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擬訂業務計畫。
二、聘任職員。
三、處理社員提出之問題。
四、調解社員間糾紛。
五、處理社員大會決議交辦事項。
六、處理其他理事監事提出之事務。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查本社財產狀況。
二、監查本社業務執行狀況。
三、當本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本社。
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必要時,並得召集臨時社員大會。
本社設經理 (於必要時得設副經理) 、文書、司庫、會計、各一人,由理
事會任用之。助理員、見習生若干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理事得
兼任經理或經理以下之其他職員。
本社因業務之需要,得分部經營,各部設主任一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
用之,受經理之督導,進行專司之業務。
本社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 (如信用合作社設信用評定委員會;消費合
作社設物價評定委員會等) 。委員會委員,由理事會聘任之。各種委員會
章程另定之。
理事、監事、評議員、各種委員會委員,皆屬義務職。但有必需公務費用
時,由理事會之認可支付之。惟理事兼任經理以下其他職員時,得酌支薪
給。
本社出席聯合社之代表,由理事提出於社員大會推選之,其任期為一年,
但出席聯合社被選為理監事時,以聯合社規定之任期為任期。
第 五 章 會議
社員大會分通常社員大會及臨時社員大會兩種。通常社員大會,於每一業
務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召集之,臨時社員大會因下列情形召集之。
一、理事會、監事會、評議會,於執行職務上認為有必要時。
二、社員全體四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理事會
召集時。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社員得呈報主管機關
自行召集。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社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但解除理事監事職權之決議,須由全體社員過半數的決議,
解散本社或與其他社合併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
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社員大會以理事主席為主席,理事主席缺席時,以監事主席為主席。
監事會召集大會時,監事主席為主席。
評議會召集大會時,由評議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社員自行召集大會時,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社務會每三月召集一次,由理事主席召集之,其主席由理監事互選之。
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監事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
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社務會開會時,經理、副經理及事務員、技術員,得列席陳述意見。
理事會、監事會、評議會,每月召集一次,理事會、監事會由各該會主席
召集之。評議會由評議員互推一人召集之,開會時之主席,由評議員輪流
擔任之。
理事會、監事會及評議會,應各有理監事、評議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
會;出席理事、監事、評議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 六 章 業務
本社業務如左:
一、搾豆油及豆餅;
二、製醬油;
三、釀酒;
四、釀醋。
(運銷合作社用)
本社業務如左:
一、棉花、小麥、稻米、茶葉、花生之運銷。
二、土布、草帽辮等之運銷。
(供給消費合作社用)
本社業務如左:
籽種、肥料、農具、家畜、家禽、樹苗等之供給。 (供給合作社)
米、麵粉、雜糧、醬、醋、糖、雜、貨、布匹、文具等之供應。 (消費合
作社)
前項物品,本社得購進原料,自行加工或製造之。
(公用利用合作社用)
本社業務如左:
洗澡、理髮、膳食、診療、託兒等公用設備之利用。 (公用合作社)
電力、水力、機器等生產設備之利用。 (利用合作社)
(勞動合作社用)
本社業務如左:
修繕、築路、開河、修堰、挖塘、造船等工程。
(運輸合作社用)
本社業務如左:
旅客運送、棉花、小麥、稻米、茶葉、桐油、布匹、棉紗等之運輸。
(信用合作社用)
本社業務如左:
一、存款;
二、放款;
三、代理收付款項。
(保險合作社用) (暫以產物損失保險為準,如辦理火險及人壽險應另擬
)
本社業務如左:
牛、羊、豬、稻麥、棉花、高粱、甘薯、農藝品、工藝品等損失保險。
前條業務上所需原料,由各社員以其生產物供給之。
前項社員之生產物,由本社依契約之規定徵集之。
(運銷合作社)
本社對社員委託運銷之物品,得徵收手續費,於本社支付其代價時扣除之

前項手續費之數額,由理事會定之。
(供給消費合作社用)
理事會得按照社員之特約,購進貨物,或自行製造。
(公用利用合作社用)
社員利用本社之設備時,須繳納利用費。
各種設備之利用費,於社員大會決議之範圍內,由理事會定之。
利用各種設備有損壞時,須規價格賠償。
(勞動合作社用)
本社經營前條業務所需工具,除利用社員自備者外,本社得置備公共必需
之設備。
(運輸合作社用)
本社經營前條業務,得由社置備運輸工具。
(信用合作社用)
本社放款以貸放生產上或製造上之必要資金于社員為限。
(保險合作社用) (暫以產物損失保險為準,如辦理火險及人壽險應另擬
)
本社承辦前條各種業務,對要保社員,以契約行之,保險契約以保險單為
之,保險單應記明左列事項,由理事主席經理署名蓋章。
一、保險種類。
二、保險金額。
三、保額費數目及保險期間。
四、要保社員姓名。
五、填發保險單年月日及該單之記號及號數。
六、保險契約期滿年月日。
本社徵收社員之生產品時,按其品質、數量,付以當時之市價。
(運銷合作社用)
社員已交產品者,得請求預借代價,其預借額須在該物品時價十分之七以
內。
(供給消費合作社用)
社員非得理事會承認,不得向社外購買本社經售物品,違反前項規定者,
得徵收相當之違約金,其情節重大者,得按照第十條之規定予以除名。
前項違約金徵收規程,由社員大會另定之。
(公用利用合作社用)
利用費除有特別規定外,須於利用前繳清。
賠償費自決賠償之日起,一個月內繳清。
不按期繳納利用費或賠償者,應徵收月利○分○厘之延期息。
(勞動合作社用)
本社對於委託修建各種工程,須由本社供給器材時,得由本社代辦之。
(運輸合作社用)
本社辦理客運時,旅客對本社旅行規則,有遵守之義務 (客運用) 。
本社承受委託人委託運輸各種物品,以由委託人自行包紮緊密為原則,如
有包紮不善。及容易損壞物品,本社得拒絕收受 (貨運用) 。
(信用合作社用)
本社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得收非社員存款,但不得兼營修正合作法第三條
第四款以外之業務。
前項存款額,以不超過社員已繳股額及公積金之總額為限。 (有限責任用
)
前項存款額,以不超過已繳股額,保證金額及公積金之總額為限。 (保證
責任用)
前項存款,以不超過社員已繳股額之五倍及公積金之總額為限。 (無限責
任用)
(保險合作社用) (暫以產物損失保險為準,如辦理火險及人壽險應另擬
)
遇保險標的物滅損時,要保人應立即向本社報告,由本社派員查驗。
要保人對保險標的物之滅損,不立即報告,致本社無從查驗者,於請求給
付保險金額時,須覓具保證,證明標的物之滅損。
本社技術事項,得聘用專門人員擔任之。
(運銷合作社用)
社員委託運銷之物品,如須加工精製者,本社得由其代價中扣除加工費,
其標準由社員大會決定之。
(供給消費合作社用)
本社售貨價格,以不超過一般市價為準,由理事會定之。
(公用利用合作社用)
本社設備在不妨害社員利用之範圍內,理事會得准許非社員利用之。
(勞動合作社用)
本社對於委託人委託修建各種工程,應依合約規定辦理,並收取修建費及
器材費。
前項修建費及器材費數額,由理事會定之。
(運輸合作社用)
本社對客運貨運徵收費用。其數額由理事會定之。
(信用合作社用)
社員向本社借款,應填請求書,由理事會考覈其用途及信用程度決定之。
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令覓保證人或提出擔保品,日後如發見其用途不當
時,得令其於一個月內歸還本息,並科以該債額十分之一以下之違約金。
(保險合作社用) (暫以產物損失保險為準,如辦理火險及人壽險應另擬
)
本社對於要保社員,於約定時期收受保險費,其保險費率,由理事會定之

前項保險費,如要保社員不按期繳納,保險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本社僱用工人時,應先儘社員及其家屬僱用之。
(運銷合作社用)
本社收受社員之運銷物品後,除天災及不可抗力外,其危險責任,由本社
負擔。
(供給消費合作社用)
本社售貨以現金交易為主。
凡購買生產用品價格過鉅者,得經理事會核准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但
得徵收月利○分○厘以內利息,並得令覓交保證人或繳抵押品。 (在消費
合作社章程內本項可刪去)
(公用利用合作社用)
本社遇有公共設備需要勞力時,社員均應服役,規則另定之。
(勞動合作社用)
本社承辦各種修建工程所需勞力,由本社社員擔任之。
(運輸合作社用)
本社承受運輸物品,除天災及不可抗力外,其危險責任,由本社負擔。 (
貨運用)
(信用合作社用)
本社放款利率以月利計,由理事會決定之,社員借款到期不還,除限期追
繳外,並在延欠期日,應按照原訂利率加徵月利□厘之延期息。
(保險合作社用) (暫以產物損失保險為準,如辦理火險及人壽險應另擬
)
本社業務資金之運用,以左列各款為限。
一、社員存款。
二、以擔保確實之有價證券為抵押之放款。
三、以不動產為第一擔保之放款。
四、對於公債券及公司債之投資。
五、對於不動產之投資。
前項第五款之投資,不得超過所有資金總額三分之一,但營業用之房屋,
不在此限。
本社業務細則,用理事會定之。
(運銷合作社用)
本社業務細則另定之。
(供給消費合作社用)
凡訂購貨物者,須預交代價之一部或全部。
前項訂購貨物到社後,本社通知社員限期來取,過期不取,得徵收相當違
約金,或由本社轉售他人,其損失仍由原訂購人負責。
(公用利用合作社用)
本社業務細則另定之。
(勞動合作社用)
本社業務細則另定之。
(運輸合作社用)
本社業務細則另定之。
(信用合作社用)
關於存款、放款及代理收付款等規則另定之。
(保險合作社用) (暫以產物損失保險為準,如辦理火險及人壽險應另擬
)
本社保險業務細則另定之。
第 七 章 解散
本社以國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業務年度,理事會應於每年度
終了時,造成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財產目錄,及盈餘
分配案,至少於社員大會十日前送經監事會審核後,連同監事會查賬報告
書,報告社員大會。
本社年終結算後,有盈餘時,除彌補累積損失,及付股息至多年利一分外
,其餘數應平均分為一百分,按照下項規定辦理:
一、以百分之十作公積金 (信用合作社百分之二十作公積金) ,由社員大
會指定機關存儲,或其他確有把握之方法運用生息,公積金除彌補損
失外,不得動用。
二、百分之五作公益金,由社員大會決議,作為發展本社業務區域內合作
教育及其他公益事業之用。
三、以百分之十作理事及事務員、技術員之酬勞金,其分配辦法,由理事
會決定之。
四、以百分之六十五作社員分配金,按照借款社員已繳納之利息,及存款
社員自己支付之利息比例分配。
第 八 章 附則
本社解散時,清算人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充之。
前項清算人應按照合作社法規定,清理本社債權及債務。
本社清算後有虧損時,以公積金、股金順序抵補之。「如再不足,由各社
員按照第三條之規定,負其責任。」 (在有限責任合作社「」內文字應刪
去) 。由清算人擬定分配案,提交社員大會決定之。
第 九 章 附則
本章程未盡事項,悉依合作社法、合作社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呈准主管機關登記後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