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本社設經理 (於必要時得設副經理) 、文書、司庫、會計、各一人,由理
事會任用之。助理員、見習生若干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理事得
兼任經理或經理以下之其他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