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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社員大會以理事主席為主席,理事主席缺席時,以監事主席為主席。
監事會召集大會時,監事主席為主席。
評議會召集大會時,由評議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社員自行召集大會時,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