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社社員以在本社業務區域內,或附近居住之人民,年滿二十歲。或未滿
二十歲而有行為能力,有正當職業,而無吸食鴉片或其代用品,宣告破產
及褫奪公權之情形者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