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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0 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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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為劃一應徵 (召) 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措施,特訂定本辦法。
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公民營事業機構 (含廠場公司行號) 及人民團體
(以下均簡稱服務單位) ,應徵 (召) 服常備兵役及預備軍官役之現職員
工依法應保留底缺 (工作) 者,在服兵役期間,其職務之輪代,依本辦法
規定辦理。
中央對應徵 (召) 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政策之推行,應成立中央輔導組,
由內政部、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財政部、教育部、審計部、銓敘部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中央有關單位派員組成。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對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業務之執行,應分別
成立輔導小組,由民政、財政、兵役、社會、建設、教育、人事、主計及
商請當地民眾服務社 (支社) 等有關單位派員組成,由機關首長或幕僚長
為召集人,其幕僚作業由人事部門負責。
前項輔導小組,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辦理職務輪代業務之職責區分如左:
一、梯次查報:由直轄市兵役處、縣 (市) 政府兵役科 (以下簡稱役政單
位) 辦理。
二、服務單位查報:
(一) 職員 (含廠場工人) 由服務單位人事部門辦理。
(二) 工友由服務單位總務部門辦理。
三、輪代推介:由直轄市及各縣市輔導小組 (以下簡稱推介單位) 辦理。
職務輪代作業程序,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梯次查報:鄉、鎮、區、市公所對應徵 (召) 服兵役人員下達徵集令
之同時,應檢附職業調查單 (格式如附件一) ,交由應徵 (召) 人員
或其家屬依式填妥一式三份,於入營前交由鄉、鎮、區、市公所兵役
課,以一份留存,其餘於入營後三日內,分送役政及推介單位。
二、服務單位查報:各服務單位人事部門,對本單位應徵 (召) 服兵役員
工,除依軍人權益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辦理保留
底缺 (工作) 外,應於離職三日內,造具應徵 (召) 服兵役員工查報
名冊 (格式如附件二) 一式三份,一份留存餘二份分送直轄市或縣 (
市) 政府人事部門及推介單位。
三、推介單位推介,推介單位查對職業調查單及服務單位查報名冊後,應
即與服務單位協調,必要時得憑職業調查單主動向服務單位推介之。
推介單位於推介職務代理人時,應通知被推介人於接到推介人通知書三日
內至推介單位領取職務輪代推介書,於三日內至服務單位報到,無正當理
由逾三日不領取推介書,或領取推介書逾三日不向服務單位報到者,以自
願放棄論,另行推介。 (通知書及推介書格式如附件三) 各服務單位未經
推介單位同意,而自行僱代或派兼者,其所支薪津不准核銷。
推介單位對推介人員應注意其品德,操守及代理職務所需專長之智能,如
無適當人員可資推介時,應通知服務單位自行遴員,經推介單位同意後僱
代之 (通知格式如附件四) 。
前項人員其為學校教員或有職務專長限制者,應經甄選合格後再由推介單
位予以推介。
職務輪代人員之工作,以代理服兵役員工原職務為原則,但服務單位認為
必要時,得另行指派工作。
職務代理人員在代理期間之待遇,以其被代理之職位為準。但法令另有規
定者,從其規定。
職務代理期限,以代至服兵役員工退伍之日為止,期滿後應自動離職,不
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任或補助,但經服務單位留用者,不在此限。
職務代理人員服務成績之考核,由服務單位依有關規定辦理,並將考核結
果冊送原推介單位,其考核成績優良者,代理期滿後,得繼續推介,如有
違反紀律行為不檢或違法失職情節重大者,其服務單位得隨時會商推介單
位免除代理職務,嗣後即不再輔導就業,涉及刑事責任者,即移送法辦,
並通知原推介單位。
職務輪代人員,如服務單位考查認為不稱職時,可隨時通知原推介單位另
行推介,代理人員如中途因故離職,或因服務成績優良予以補實時,所餘
代理時間在三個月以上者服務單位應通知原推介單位另行推介,不滿三個
月者,得由服務單位自行僱代。
應徵 (召) 服兵役員工戶籍設在甲縣 (市) ,而服務單位在乙縣 (市) 者
,由甲縣 (市) 推介單位通知乙縣 (市) 推介單位就近推介。
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公私營事業機構及人民團體應徵 (召) 服兵
役員工入營後,所遺職務應接受職務輪代推介不得自行僱代,經推介單位
聯繫協調推介仍不接受者,由推介單位層報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推介職務代理人,除以應徵 (召) 服兵役員工本人之配偶、直系親屬及依
法受其扶養共同生活且具有資格能力者為優先外,其順序如左:
一、遺族生活困苦者:
(一) 革命先烈遺屬。
(二) 陣亡官兵遺屬。
(三) 因公殞命官兵遺屬。
(四) 因病死己官兵遺屬。
二、列級生活扶助之徵屬。
三、家庭生活確屬困難者。
直轄市、縣 (市) 推介單位,應於每年一月底及七月底以前將每半年統計
表報送內政部,副本送中央輔導小組及人事行政局 (表如附件五) 。
為瞭解推行輪代之績效,中央有關機關得組成業務考查組實施業務考查,
其考查要點,由中央輔導組依實際情況邀請有關機關訂定之。
依本辦法辦理職務輪代業務之單位其辦理績效之獎懲,由中央輔導組評定
後,送有關權責單位辦理。各級承辦人員獎懲,由各該業務單位自行檢討
辦理。
依本辦法辦理應徵 (召) 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業務,應列入年度施政計畫
辦理。
為執行本辦法有關細部事項,得由各輔導小組訂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