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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職務輪代人員之工作,以代理服兵役員工原職務為原則,但服務單位認為
必要時,得另行指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