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職務代理人員服務成績之考核,由服務單位依有關規定辦理,並將考核結
果冊送原推介單位,其考核成績優良者,代理期滿後,得繼續推介,如有
違反紀律行為不檢或違法失職情節重大者,其服務單位得隨時會商推介單
位免除代理職務,嗣後即不再輔導就業,涉及刑事責任者,即移送法辦,
並通知原推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