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推介單位對推介人員應注意其品德,操守及代理職務所需專長之智能,如
無適當人員可資推介時,應通知服務單位自行遴員,經推介單位同意後僱
代之 (通知格式如附件四) 。
前項人員其為學校教員或有職務專長限制者,應經甄選合格後再由推介單
位予以推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