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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推介單位於推介職務代理人時,應通知被推介人於接到推介人通知書三日
內至推介單位領取職務輪代推介書,於三日內至服務單位報到,無正當理
由逾三日不領取推介書,或領取推介書逾三日不向服務單位報到者,以自
願放棄論,另行推介。 (通知書及推介書格式如附件三) 各服務單位未經
推介單位同意,而自行僱代或派兼者,其所支薪津不准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