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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職務輪代作業程序,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梯次查報:鄉、鎮、區、市公所對應徵 (召) 服兵役人員下達徵集令
之同時,應檢附職業調查單 (格式如附件一) ,交由應徵 (召) 人員
或其家屬依式填妥一式三份,於入營前交由鄉、鎮、區、市公所兵役
課,以一份留存,其餘於入營後三日內,分送役政及推介單位。
二、服務單位查報:各服務單位人事部門,對本單位應徵 (召) 服兵役員
工,除依軍人權益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辦理保留
底缺 (工作) 外,應於離職三日內,造具應徵 (召) 服兵役員工查報
名冊 (格式如附件二) 一式三份,一份留存餘二份分送直轄市或縣 (
市) 政府人事部門及推介單位。
三、推介單位推介,推介單位查對職業調查單及服務單位查報名冊後,應
即與服務單位協調,必要時得憑職業調查單主動向服務單位推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