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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辦理職務輪代業務之職責區分如左:
一、梯次查報:由直轄市兵役處、縣 (市) 政府兵役科 (以下簡稱役政單
位) 辦理。
二、服務單位查報:
(一) 職員 (含廠場工人) 由服務單位人事部門辦理。
(二) 工友由服務單位總務部門辦理。
三、輪代推介:由直轄市及各縣市輔導小組 (以下簡稱推介單位)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