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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對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業務之執行,應分別
成立輔導小組,由民政、財政、兵役、社會、建設、教育、人事、主計及
商請當地民眾服務社 (支社) 等有關單位派員組成,由機關首長或幕僚長
為召集人,其幕僚作業由人事部門負責。
前項輔導小組,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