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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126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船舶之出租人選任之船員,於船舶出租後,受承租人之僱用而為船員者, 如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僅承租人應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之 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其出租人既已失其僱用人之資格,即不得本於其最 初之選任,使負賠償責任。
126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現行民法無所謂異姓亂宗之禁令,收養異姓之人為子者,其與養子之關係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固與婚生子同,惟登入族譜之資格,依族規之所定 ,其族規禁止此種養子登入族譜者,仍不得登入族譜。
126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繼承編施行前出繼他宗之子,對於其本生父之遺產無繼承權。
126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第九百九十五條但書所定三年之期間,為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並 非消滅時效。
126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繼承開始,在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二條所列日期前者,女子對於其 父之遺產雖無繼承權,但母於父故後,對於親女有酌給遺產之權, 為當時法例之所認,其所酌給之遺產如較少於應分人數均分之額, 毋庸得其子若孫之同意。 (二) 訴訟代理人,於其代理權之範圍內所為之行為及行為之遲誤,直接 對於本人發生效力。故被告之訴訟代理人,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 為本案之言詞辨論者,亦應認為有管轄之合意。
126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第五百四十條之規定,受任人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委任 人,商號經理人對於商號所有人係居受任人之地位,自有將委任事務進行 狀況,報告商號所有人之義務。
126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定普通審判籍之住所,應依民法之規定,依民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 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於該地有住所。
126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繼承人於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二條所列日期前,以遺囑處分遺產,雖依 當時法令並無所謂女子之特留分受其妨害,但被繼承人於同條所列日期後 死亡者,依同條或民法繼承編規定有繼承權之女子,仍得本其特留分之權 利,行使遺贈財產之扣減權。
126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占有具有民法第九百四十八條所定應受法律保護之要件,而其占有物非盜 贓,亦非遺失物者,所有人不得請求回復其物。
127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定有明文,繼承開 始之時期不因繼承權之被侵害而受影響,觀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第二 項後段之規定亦無疑義,故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權被侵害者,儘可請求 回復,不得因此即謂繼承尚未開始。
127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抵押權除依民法第八百八十二條之規定,得以地上權、永佃權、典權等不 動產上之物權為其標的物外,非就不動產不得設定。動產及營業權均不能 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127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與夫之父母同居甚或夫之父母為家長時,夫之父母固負扶養之義務,惟民 法第一千一百十五條所定,履行扶養義務之順序,直系血親尊親屬在家長 及夫之父母之先,苟自己之父母或其他履行扶養義務之順序在先之人,有 充分之資力足以扶養,不得逕向夫之父母請求履行扶養義務,即使順序在 先之人資力不甚充分,亦僅得請求夫之父母就不足部分履行扶養義務。
127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民法債編施行前所定之租賃契約, 於施行後其效力依民法債編之規定。是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關於租賃契約 對受讓人繼續存在之規定,於施行前所定之租賃契約亦應適用。
127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第九百二十四條但書所定三十年之期間,雖出典後曾有加典情事,仍 應從出典之翌日起算。
127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固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 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但利率之約定不以訂明固定之百分率為要件 ,當事人約明依市場上隨時變動之通行利率計算利息者,即為利率已有約 定。
127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債權人依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自亦 為同法第七百五十三條第一項所謂審判上之請求。
127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夫與人重婚時,其妻為民法第九百九十二條所稱之利害關係人,自得就後 之婚姻請求撤銷。
127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債權人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之規定,行使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之債權 時,雖應以其行使債權所得之利益歸屬於債務人,俾總債權人得均霑之, 但不得因此即謂該債權人無受領第三債務人清償之權限。
127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地上權於有民法第八百三十六條所定情形時,土地所有人雖得撤銷之,而 其設定地上權之物權契約,要無請求解除之可言。
128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承攬運送人對於託運物品之喪失,能證明其於物品之接收、保管、運送人 之選定、在目的地之交付及其他與運送有關之事項,未怠於注意者,固不 負責任。但承攬運送人係以自己之名義,為委託人之計算,使運送人運送 物品,依民法第六百六十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五百七十八條之規定,對於 運送人自得行使權利,故運送人於運送物品之喪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 惟承攬運送人得向運送人請求損害賠償。依民法第六百六十條第二項、第 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承攬運送人自應向運送人行使其 請求權,將其所受領之賠償物交付委託人,或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移轉於 委託人,方可免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