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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符合 PIC/S GMP 之新品項,屬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調整之同成分、同劑型藥品,其藥品支付價格訂定原則如下:
一、以本標準收載之同分組且符合 PIC/S GMP 藥品之支付價格核價,不適用本標準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三條規定。
二、若無同分組之 PIC/S GMP 藥品作為核價參考品,依本標準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二條規定核價。
三、適用本標準第二十五條標準包裝藥品之訂價原則及劑型別基本價。
四、下列品項不得作為核價參考品:
(一)健保代碼末二碼為 99 之品項。
(二)指示用藥。
(三)因藥品市場實際交易價格調查未申報或不實申報而尚於支付價格調降期間之藥品。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民國 113 年 08 月 23 日 )
具標準包裝之藥品,指交付病人自行使用之口服錠劑、膠囊劑藥品,其包裝符合藥事法第七十五條及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二十條相關規定,具有下列可讓民眾清楚辨識藥品之條件如下:
一、交付病人之藥品包裝為主管機關核准之包裝;或交付病人鋁箔片裝之藥品,其藥品每一片鋁箔紙上所刊印之內容符合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相關規定。
二、慢性病之藥品為常用包裝規格之包裝數,以供藥事人員以藥品原包裝提供予病人。
三、前述包裝均應完整呈現可供病患或其家屬辨識之藥品資訊,如藥品中文名稱、藥品英文名稱、含量、有效期間,若能更明確提供服用日期者尤佳(如星期一至星期日)。
下列複方及特殊規格藥品以同類品最低價支付,且不得高於所列之支付上限價:
一、水、醣類及/或電解質補充調節液
(一)醣類注射液
┌──────────┬────┬────┐
│\ \規格 │ │ │
│ \支付上限價\ │500 mL │1000 mL │
│濃度\ \ │ │ │
├──────────┼────┼────┤
│ 5 % │31.5 元│56.7 元│
├──────────┼────┼────┤
│ 10 % │31.5 元│56.7 元│
├──────────┼────┼────┤
│ 20 % │35.0 元│ - │
├──────────┼────┼────┤
│ 50 % │63.0 元│ - │
├──────────┼────┼────┤
│ 10 % Maltose│143.0 元│ - │
└──────────┴────┴────┘
(二)電解質或醣類電解質注射液
┌────────┬─────┬─────┐
│ 類 別 │ 規 格 │支付上限價│
├────────┼─────┼─────┤
│Saline Solution │500 mL │31.5 元 │
├────────┼─────┼─────┤
│Dextrose+Saline│500 mL │31.5 元 │
├────────┼─────┼─────┤
│Ringers Solution│500 mL │31.5 元 │
├────────┼─────┼─────┤
│Lactated Ringers│500 mL │40.0 元 │
├────────┼─────┼─────┤
│Lactated Ringers│500 mL │60.0 元 │
│+醣類 │ │ │
├────────┼─────┼─────┤
│Lactated Ringers│500 mL │130.0 元 │
│+Maltose │ │ │
├────────┼─────┼─────┤
│醣類+電解質溶液│400 mL │60.0 元 │
│ │800 mL │108.0 元 │
└────────┴─────┴─────┘
附註:此處所稱”醣類”係指 Dextrose 或 Maltose 以外之任何種類醣類,包括 Fructose、Xylitol、Sorbitol 等。
二、胺基酸及注射營養劑
(一)胺基酸大型注射液
┌──────────┬─────┬─────┐
│ 類 別 │ 規 格 │支付上限價│
├──────────┴─────┴─────┤
│一般胺基酸注射液 │
├──────────┬─────┬─────┤
│濃度小於或等於 3% │500mL │200 元 │
├──────────┼─────┼─────┤
│濃度大於 3%小於或等│500mL │220 元 │
│於 5% │ │ │
├──────────┼─────┼─────┤
│濃度大於 5%小於或等│500mL │240 元 │
│於 7% │ │ │
├──────────┼─────┼─────┤
│濃度大於 7% │500mL │310 元 │
├──────────┼─────┼─────┤
│肝疾病用胺基酸注射液│500mL │630 元 │
└──────────┴─────┴─────┘
(二)脂肪乳劑
┌───────┬────┬─────┬────┐
│\支付\規格 │ │ │ │
│ \上限\ │100 mL │200-250 mL│500 mL │
│ \價 \ │ │ │ │
│濃度 \ \│ │ │ │
├───────┼────┼─────┼────┤
│ 10% │242.0 元│384.0 元 │630.0 元│
├───────┼────┼─────┼────┤
│ 20% │380.0 元│435.0 元 │ - │
└───────┴────┴─────┴────┘
三、制酸劑:
(一)口服錠劑、膠囊、顆粒:支付上限價 2.0 元
(二)單一劑量包裝之懸浮液:支付上限價 10.0 元/包
(三)瓶裝懸浮劑液
┌────────┬───────┐
│ 類別 │ 支付上限價 │
├────────┼───────┤
│一般懸浮劑液 │1.2 元/5 mL │
├────────┼───────┤
│添加 Simethicone│1.5 元/5 mL │
├────────┼───────┤
│添加 Oxethazine │1.9 元/5 mL │
└────────┴───────┘
四、綜合感冒藥:
(一)口服錠劑、膠囊、顆粒:支付上限價 4.0 元
(二)糖漿劑:
┌────────────┬───────┐
│ 類別 │ 支付上限價 │
├────────────┼───────┤
│不含植物抽提物或 Codeine│0.2 元/mL │
├────────────┼───────┤
│含植物抽提物 │0.3 元/mL │
├────────────┼───────┤
│含 Codeine │0.45 元/mL │
└────────────┴───────┘
五、綜合維生素:
(一)口服:支付上限價 3.0 元
(二)注射:支付上限價 15.0 元/毫升
前項含葡萄糖、胺基酸及脂肪乳劑之三合一營養輸注液,以同分組每單位熱量單價之最低價格為基準,經總熱量換算後之價格與廠商建議價格相較,取其低者為支付價格。
新品項屬原開發廠藥品之同藥品分類支付價格訂定原則如下:
一、原開發廠藥品在國內已有實施 BA/BE 之同成分規格藥品者,分為監視中藥品與非監視中藥品:
(一)監視中藥品:以該品於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為支付價格上限。
(二)非監視中藥品:以該品於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之 0.85 倍為支付價格上限。
二、原開發廠藥品其在國內沒有實施 BA/BE 之同成分規格藥品者,以該品於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為支付價格上限。
三、上述所稱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係指英國、德國、日本、瑞士、美國、比利時、澳洲、法國、瑞典、加拿大等十國藥價並加上匯率予以換算得之。有關參考各國之藥價公定書及匯率,由保險人定期公布。
新品項屬原開發廠藥品之同藥品分類核價方式如下:
一、本標準未收載同成分、劑型原開發廠藥品者,取下列條件之最低價:
(一)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於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或中位數之 0.85倍為支付價格上限:
1.本標準已收載有實施 BA/BE 之同成分劑型藥品,且原開發廠藥品非屬於監視中藥品,以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之0.85倍為支付價格上限。
2.本標準未收載有實施 BA/BE 之同成分劑型藥品或本標準已收載有實施BA/BE同成分劑型藥品,且原開發廠藥品屬於監視中藥品者,以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為支付價格上限。
(二)廠商建議價格。
二、本標準有收載具同成分、劑型原開發廠藥品者:
(一)有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者,取下列條件之最低價:
1.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最低價。
2.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於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或中位數之 0.85倍為支付價格上限:
(1)本標準已收載實施 BA/BE 同成分劑型藥品,且原開發廠藥品非屬於監視中藥品,以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之0.85倍為支付價格上限。
(2)本標準未收載有實施 BA/BE 之同成分劑型藥品或本標準已收載有實施BA/BE同成分劑型藥品,且原開發廠藥品屬於監視中藥品者,以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為支付價格上限。
3.廠商建議價格。
(二)無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者:
1.有收載同規格學名藥品,取下列條件之最低價:
(1)原開發廠藥品最低價規格量換算後價格。
(2)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於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或中位數之 0.85倍為支付價格上限:
①本標準已收載有實施 BA/BE 同成分劑型藥品,且原開發廠藥品非屬於監視中藥品,以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之0.85倍為支付價格上限。
②本標準未收載有實施 BA/BE 之同成分劑型藥品或本標準已收載有實施BA/BE同成分劑型藥品,且原開發廠藥品屬於監視中藥品者,以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為支付價格上限。
(3)廠商建議價格。
2.無收載同規格學名藥品者:
(1)劑量與國際藥價具一定比例關係(國際藥價比值中位數於劑量比率之±30%間,且無任一國際藥價比值=1)者,取下列條件之最低價:
①原開發廠藥品最低價規格量換算後價格。
②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於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或中位數之0.85倍為支付價格上限:
本標準已收載有實施 BA/BE 同成分劑型藥品,且原開發廠藥品非屬於監視中藥品,以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之0.85倍為支付價格上限。
本標準未收載有實施 BA/BE 之同成分劑型藥品或本標準已收載有實施BA/BE同成分劑型藥品,且原開發廠藥品屬於監視中藥品者,以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為支付價格上限。
③廠商建議價格。
(2)劑量與國際藥價無一定比例關係(國際藥價比值中位數不在劑量比率之±30%間,或一國以上國際藥價比值=1) :
①廠商建議價低於藥價比例法及原開發廠藥品最低價規格換算,取下列條件之最低價:
原開發廠藥品最低價規格量換算後價格。
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於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或中位數之0.85倍為支付價格上限:
A.本標準已收載有實施 BA/BE 同成分劑型藥品,且原開發廠藥品非屬於監視中藥品,以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之 0.85 倍為支付價格上限。
B.本標準未收載有實施 BA/BE 之同成分劑型藥品或本標準已收載有實施 BA/BE 同成分劑型藥品,且原開發廠藥品屬於監視中藥品者,以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為支付價格上限。
廠商建議價格。
②廠商建議價不低於藥價比例法及原開發廠藥品最低價規格換算,提藥物擬訂會議討論。
新品項屬 BA/BE 學名藥品之同藥品分類支付價格訂定原則如下:
一、新建議收載通過 BA/BE 藥品,以不高於本標準收載之已實施 BA/BE之同成分、規格、劑型、劑量之最低支付價格核價。
二、學名藥品如實施 BE 後,可重新建議核價。
三、BA/BE 以不超過同成分原開發廠藥品支付價格為原則。
新品項屬 BA/BE 學名藥品之同藥品分類核價方式如下:
一、有收載同規格 BA/BE 學名藥品或原開發廠藥品者,取下列條件之最低價:
(一)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最低價之百分之八十或百分之九十:
1.原開發廠藥品尚在專利期內或仍屬監視期中藥品者,以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最低價之百分之八十為支付價格。
2.其他條件者,以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最低價之百分之九十為支付價格。
(二)同規格 BA/BE 學名藥品最低價。
(三)BE 對照品藥價。
(四)廠商建議價格。
二、未收載同規格 BA/BE 學名藥品及原開發廠藥品:
(一)有收載不同規格 BA/BE 學名藥品或原開發廠藥品者,取下列條件之最低價:
1.原開發廠藥品最低價規格量換算後價格之百分之八十或百分之九十:
(1)原開發廠藥品尚在專利期內或仍屬監視期中藥品者,以原開發廠藥品最低價規格量換算後價格之百分之八十為支付價格。
(2)其他條件者,以原開發廠藥品最低價規格量換算後價格之百分之九十為支付價格。
2.BA/BE 學名藥品最低價規格量換算後之價格。
3.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之 0.85 倍。
4.BE 對照品藥價。
5.廠商建議價格。
(二)未收載不同規格 BA/BE 學名藥品及原開發廠藥品者:
1.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有國際藥價者,取下列條件之最低價:
(1)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應核算藥價之百分之八十或百分之九十:
①原開發廠藥品尚在專利期內或仍屬監視期中藥品者,以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應核算藥價之百分之八十為支付價格。
②其他條件者,以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應核算藥價之百分之九十為支付價格。
(2)BE 對照品藥價。
(3)廠商建議價格。
2.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無國際藥價者,取下列條件之最低價:
(1)同規格一般學名藥最高價;一般學名藥無同規格時,依最高價規格量換算後之價格。
(2)BE 對照品藥價。
(3)廠商建議價格。
新品項屬一般學名藥品之同藥品分類支付價格訂定原則如下:
一、新建議收載之藥品,以不高於本標準收載一般學名藥之同成分、規格、劑型、劑量之最低支付價格核價。
二、一般學名藥品之支付價格,不得大於 BA/BE 之藥品支付價格,且不高於原開發廠藥品支付價格之百分之八十為原則。
新品項屬一般學名藥品之同藥品分類核價方式如下:
一、有收載同規格一般學名藥、 BA/BE 學名藥品或原開發廠藥品者,取下列條件之最低價:
(一)同規格一般學名藥最低價。
(二)同規格 BA/BE 學名藥最低價。
(三)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藥價之百分之八十。
(四)廠商建議價格。
二、未收載同規格一般學名藥、BA/BE 學名藥及原開發廠藥品者,取下列條件之最低價:
(一)一般學名藥最低價規格量換算後之價格。
(二)BA/BE 學名藥最低價規格量換算後之價格。
(三)原開發廠藥品最低價規格量換算後價格之百分之八十。
(四)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於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或中位數之 0.85倍為支付價格上限:
1.本標準已收載有實施 BA/BE 同成分劑型藥品,且原開發廠藥品非屬於監視中藥品,以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之0.85倍為支付價格上限。
2.本標準未收載有實施 BA/BE 之同成分劑型藥品或本標準已收載有實施BA/BE同成分劑型藥品,且原開發廠藥品仍屬監視中藥品者,以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為支付價格上限。
(五)廠商建議價格。
生物相似性藥品之核價方式如下:
一、有收載同成分規格生物相似性藥品或原開發廠藥品或參考藥品者,取下列條件之最低價:
(一)本標準已收載原開發廠藥品或參考藥品最低價之○.八五倍。
(二)原開發廠藥品或參考藥品在十國藥價中位數最低價之○.八五倍。
(三)該藥品在十國藥價中位數之○.八五倍。
(四)已收載生物相似性藥品之最低價。
(五)廠商建議價格。
二、未收載同成分規格生物相似性藥品、原開發廠藥品及參考藥品者,取下列條件之最低價:
(一)本標準已收載原開發廠藥品或參考藥品最低價規格量換算後價格之○.八五倍。
(二)原開發廠藥品或參考藥品在十國藥價中位數最低價之○.八五倍。
(三)該藥品在十國藥價中位數之○.八五倍。
(四)已收載生物相似性藥品規格量換算後之最低價。
(五)廠商建議價格。
新品項藥品基本價之核價方式如下:
一、劑型別基本價如下,但經醫、藥專家認定之劑型或包裝不具臨床意義者,不適用之:
(一)錠劑或膠囊劑,為新臺幣一點五元;具標準包裝,為新臺幣二元。
(二)口服液劑,為新臺幣二十五元。
(三)一百毫升以上未滿五百毫升之輸注液,為新臺幣二十二元、五百毫升以上未滿一千毫升之大型輸注液,為新臺幣二十五元、一千毫升以上之大型輸注液,為新臺幣三十五元。
(四)含青黴素類、頭孢子菌素類抗生素及雌性激素之注射劑,為新臺幣二十五元。
(五)前二目以外之其他注射劑,為新臺幣十五元。
(六)栓劑,為新臺幣五元。
(七)眼用製劑,為新臺幣十二元。一日以內用量包裝之眼藥水,為新臺幣四元。
(八)口服鋁箔小包(顆粒劑、粉劑、懸浮劑),為新臺幣六元。
(九)軟膏或乳膏劑,為新臺幣十元。
(十)五百毫升以上未滿一千毫升之沖洗用生理食鹽水,為新臺幣二十五元、一千毫升以上之沖洗用生理食鹽水,為新臺幣三十五元。
二、同分組基本價按下列條件之最高價格核價:
(一)同分組最高價藥品價格之零點八倍,與同分組之PIC/S GMP品項之最低價,二項方式取其最低價。
(二)劑型別基本價。
(三)以同藥品分類之核價方式核算之藥價。
(四)原品項之現行健保支付價。
三、下列品項不適用前二款之核價方式︰
(一)指示用藥。
(二)含葡萄糖、胺基酸及脂肪乳劑之三合一營養輸注液。
(三)健保代碼末二碼為99之品項。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民國 112 年 03 月 23 日 )
第十九條之同成分、同劑型品項中,第一個列入藥物支付標準品項之收載年,距藥商銷售資料採計期間截止年超過十五年者,其同成分、同劑型品項支付價格調整方式如下:
一、以同分組分類品項之加權平均銷售價格(GWAP),為該品項藥價調整之目標值。
二、第二類藥品之目標值,應以第一類藥品之目標值為上限。
三、同成分、同劑型品項,以各分組藥品前一年醫療費用申報數量最高之分組之規格量為常用規格量,以該常用規格量之同分組分類品項加權平均銷售價格(GWAP)為基準。
四、同成分、同劑型品項低規格量之目標值,不得高於前款基準;高規格量之目標值,不得低於前款基準;低規格量之目標值不得高於高規格量之目標值。
五、個別品項以該分組分類之目標值乘以一‧一五倍調整,並以同分組調整前支付價格最高者為上限。
六、同分組分類品項無加權平均銷售價格(GWAP),以加權平均支付價格調整。
依前項方式或第二十三條調整後,同成分、同劑型屬低規格量品項之支付價格,不得高於高規格量者。其調整方式如下:
一、以各分組藥品前一年醫療費用申報數量最高之規格量為基準規格量,高規格品項之藥價低於基準規格量者,或低規格品項之藥價高於基準規格量者,以基準規格量之藥價調整。
二、高規格品項之藥價低於低規格量者,低規格品項以高規格之藥價為上限。第二類藥品之規格調整,以第一類藥品為上限。
三、新支付價格生效日(含)前皆不列入藥物支付標準,且藥商銷售資料採計期間皆無銷售資料之分組,其支付價不列為規格調整之參考。
含葡萄糖、胺基酸及脂肪乳劑之三合一營養輸注液品項之 GWAP 按每單位熱量計算,依GWAP乘以一‧一五倍調整,並以同分組調整前每單位熱量支付價格最高者為上限,乘上總熱量後調整支付價格。
依前三項方式調整後,屬調升價格者,不適用於指示用藥或未申報、不實申報而調降支付價格未滿一年之品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