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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1 條
生物相似性藥品之核價方式如下:
一、有收載同成分規格生物相似性藥品或原開發廠藥品或參考藥品者,取下列條件之最低價:
(一)本標準已收載原開發廠藥品或參考藥品最低價之○.八五倍。
(二)原開發廠藥品或參考藥品在十國藥價中位數最低價之○.八五倍。
(三)該藥品在十國藥價中位數之○.八五倍。
(四)已收載生物相似性藥品之最低價。
(五)廠商建議價格。
二、未收載同成分規格生物相似性藥品、原開發廠藥品及參考藥品者,取下列條件之最低價:
(一)本標準已收載原開發廠藥品或參考藥品最低價規格量換算後價格之○.八五倍。
(二)原開發廠藥品或參考藥品在十國藥價中位數最低價之○.八五倍。
(三)該藥品在十國藥價中位數之○.八五倍。
(四)已收載生物相似性藥品規格量換算後之最低價。
(五)廠商建議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