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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新品項屬原開發廠藥品之同藥品分類核價方式如下:
一、本標準未收載同成分、劑型原開發廠藥品者,取下列條件之最低價:
(一)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於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或中位數之 0.85倍為支付價格上限:
1.本標準已收載有實施 BA/BE 之同成分劑型藥品,且原開發廠藥品非屬於監視中藥品,以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之0.85倍為支付價格上限。
2.本標準未收載有實施 BA/BE 之同成分劑型藥品或本標準已收載有實施BA/BE同成分劑型藥品,且原開發廠藥品屬於監視中藥品者,以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為支付價格上限。
(二)廠商建議價格。
二、本標準有收載具同成分、劑型原開發廠藥品者:
(一)有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者,取下列條件之最低價:
1.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最低價。
2.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於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或中位數之 0.85倍為支付價格上限:
(1)本標準已收載實施 BA/BE 同成分劑型藥品,且原開發廠藥品非屬於監視中藥品,以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之0.85倍為支付價格上限。
(2)本標準未收載有實施 BA/BE 之同成分劑型藥品或本標準已收載有實施BA/BE同成分劑型藥品,且原開發廠藥品屬於監視中藥品者,以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為支付價格上限。
3.廠商建議價格。
(二)無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者:
1.有收載同規格學名藥品,取下列條件之最低價:
(1)原開發廠藥品最低價規格量換算後價格。
(2)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於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或中位數之 0.85倍為支付價格上限:
①本標準已收載有實施 BA/BE 同成分劑型藥品,且原開發廠藥品非屬於監視中藥品,以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之0.85倍為支付價格上限。
②本標準未收載有實施 BA/BE 之同成分劑型藥品或本標準已收載有實施BA/BE同成分劑型藥品,且原開發廠藥品屬於監視中藥品者,以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為支付價格上限。
(3)廠商建議價格。
2.無收載同規格學名藥品者:
(1)劑量與國際藥價具一定比例關係(國際藥價比值中位數於劑量比率之±30%間,且無任一國際藥價比值=1)者,取下列條件之最低價:
①原開發廠藥品最低價規格量換算後價格。
②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於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或中位數之0.85倍為支付價格上限:
本標準已收載有實施 BA/BE 同成分劑型藥品,且原開發廠藥品非屬於監視中藥品,以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之0.85倍為支付價格上限。
本標準未收載有實施 BA/BE 之同成分劑型藥品或本標準已收載有實施BA/BE同成分劑型藥品,且原開發廠藥品屬於監視中藥品者,以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為支付價格上限。
③廠商建議價格。
(2)劑量與國際藥價無一定比例關係(國際藥價比值中位數不在劑量比率之±30%間,或一國以上國際藥價比值=1) :
①廠商建議價低於藥價比例法及原開發廠藥品最低價規格換算,取下列條件之最低價:
原開發廠藥品最低價規格量換算後價格。
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於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或中位數之0.85倍為支付價格上限:
A.本標準已收載有實施 BA/BE 同成分劑型藥品,且原開發廠藥品非屬於監視中藥品,以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之 0.85 倍為支付價格上限。
B.本標準未收載有實施 BA/BE 之同成分劑型藥品或本標準已收載有實施 BA/BE 同成分劑型藥品,且原開發廠藥品屬於監視中藥品者,以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為支付價格上限。
廠商建議價格。
②廠商建議價不低於藥價比例法及原開發廠藥品最低價規格換算,提藥物擬訂會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