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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新品項屬原開發廠藥品之同藥品分類支付價格訂定原則如下:
一、原開發廠藥品在國內已有實施 BA/BE 之同成分規格藥品者,分為監視中藥品與非監視中藥品:
(一)監視中藥品:以該品於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為支付價格上限。
(二)非監視中藥品:以該品於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之 0.85 倍為支付價格上限。
二、原開發廠藥品其在國內沒有實施 BA/BE 之同成分規格藥品者,以該品於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為支付價格上限。
三、上述所稱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係指英國、德國、日本、瑞士、美國、比利時、澳洲、法國、瑞典、加拿大等十國藥價並加上匯率予以換算得之。有關參考各國之藥價公定書及匯率,由保險人定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