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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場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術科測試之規定
應檢人應按時進場,規定檢定時間開始後十五分鐘,不准進場;但術科測
試以分節或分站方式為之者,除第一節 (站) 之應檢人,於規定檢定時間
開始後十五分鐘內,得准入場外,其餘各節 (站) 應準時入場應檢。
應檢人於規定時間進入試場時,應出示准考證、術科測試通知單及國民身
分證受驗,並接受監評人員檢查自備工具,未規定之器材、配件、圖說及
物品等,不得攜帶進場。
依規定須穿著制服之職類,未依規定穿著者,不得進場應試。
應檢人依其檢定位置號碼就檢定崗位,並應將准考證、術科測試通知單及
國民身分證置於指定位置,以備核對。
應檢人應檢查檢定單位提供之設備機具、材料,如有不符,應即告知監評
人員處理。
應檢人應聽從並遵守監評人員講解規定事項。
檢定時間之開始與停止,由監評人員以哨音及口頭通知,應檢人不得自行
提前或延後。
應檢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不得繼續應檢,其已檢定之成績以
不及格論。
一、冒名頂替者。
二、傳遞資料或信號者。
三、協助他人或託他人代為實作者。
四、互換工件或試卷 (卡) 者。
五、攜帶未規定之器材、配件、圖說或成品者。
六、不繳交工件、試卷 (卡) 或依規定須繳回之試題者。
七、故意損壞機具、設備者。
八、不接受監評人員指導擾亂試場內外秩序者。
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如其情節涉及刑責者,由辦理試務單位向檢察官
、司法警察官告發。應檢人雖將證據湮滅,但經監場人員負責證實者,仍
依規定辦理。
應檢人應妥善操作機具,如有損壞,應負賠償責任。
應檢人對於機具操作應注意安全,如發生意外傷害,自負責任。
檢定進行中,應檢人因疏忽或過失而致機具故障,須自行排除,不另加給
時間。
檢定於中午休息後,下午須繼續進行或次日須繼續進行者,其自備工具及
工件之處置,悉依監評人員之指示辦理。
檢定結束時,應將工件、試題、術科測試通知單等送繳監評人員,監評人
員應在工件上戳記應檢人術科測試號碼,中途棄權或離場者亦同。
應檢人繳完工件後,應整理擦拭機具及清理檢定崗位,將借用工具繳回,
並取回術科測試通知單出場。繳件出場後,不得再進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