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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場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應檢人依其檢定位置號碼就檢定崗位,並應將准考證、術科測試通知單及
國民身分證置於指定位置,以備核對。
應檢人應檢查檢定單位提供之設備機具、材料,如有不符,應即告知監評
人員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