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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氣墊船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檢查
第 一 節 通則
為策氣墊船之航行安全,氣墊船檢查分特別檢查、定期查驗及臨時檢查。
氣墊船有左列情事之一時,應申請特別檢查:
一、新船建造時。
二、船舶購自國外時。
三、變更使用目的或改建時。
四、特別檢查時效屆滿申請換發證書時。
五、適航性有嚴重損害時。
氣墊客船之特別檢查時效不得超過一年,氣墊非客船之特別檢查時效不得超過二年。
氣墊船之定期查驗包括下列二種,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航政機關申請施行:
一、經特別檢查後於每屆滿四個月之前後一個月內施行一次查驗。
二、依輪機裝備之類別經航政機關事先核定按使用小時數所施行之查驗。
氣墊船有左列情事之一時,應申請臨時檢查:
一、遭遇海難者。
二、船身或機器需修理者。
三、船舶設備遇有損失者。
四、適航性發生疑義者。
第 二 節 特別檢查
氣墊船申請建造中特別檢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送請航政機關審核,未經核可不得施工建造:
一、主要規範說明書。
二、營運計畫書。
三、主要藍圖及計算書。
四、其他必要之資料及圖說。
氣墊船主要規範說明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一般資料:
(一)主要尺寸。
(二)營運速率。
(三)容積及載重量。
(四)本身及滿載負荷之重量。
(五)級別及建造標準。
(六)搭載乘客者,其乘客人數及配置情形。
(七)船員人數及其配置情形。
(八)穩定性能。
(九)耐風耐浪之性能。
二、船身部分:
(一)各部用材概況。
(二)艙區劃分情況。
(三)防火區劃及結構情形。
(四)門窗及開口情形。
三、輸機部分:
(一)主機概況。
(二)傳動裝置概況。
(三)推進器。
(四)氣昇鼓風機概況。
(五)管系概況。
(六)電氣裝備概況。
四、設備部分:
(一)設備及屬具目錄。
(二)救生設備概況。
(三)防火、探火、滅火及火災警報設施概況。
(四)通信設備概況。
營運計畫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必須記載左列事項:
一、航行區域、或航線概況。
二、靠泊站之概況。
三、營運時期。
四、載運客貨或其他使用計畫。
主要藍圖及計算書,依下列規定:
一、船身部分:
(一)線型圖。
(二)一般佈置圖。
(三)龐琴曲線圖。
(四)載重甲板圖。
(五)主縱桁及甲板梁圖。
(六)主橫桁、斜桁、肋骨及橫梁圖。
(七)水密艙壁與浮力艙櫃圖。
(八)水油艙及其橫向直向重心圖。
(九)加強肋或其他抵抗衝擊之結構圖。
(十)船殼外板圖。
(十一)空氣室及空氣導管結構圖。
(十二)船艛甲板室圖。
(十三)門、窗、通風開口及關閉裝置圖。
(十四)翼板及控制台圖。
(十五)舷壁及墊裙圖。
(十六)操船之控制機構圖。
(十七)船身、燃油、倉儲品、載重等重量及重心計算書。
(十八)受風力及陣風影響之動穩度計算書。
(十九)應力與負荷計算書。
(二十)鉚接用釘具之詳細說明及試驗結果報告書。
(二十一)焊接材料、焊條、焊劑及焊接程序之詳細說明書與焊接樣品試驗結果報告。
(二十二)採用化學黏著法者,其材料、施工程序及樣品試驗結果詳細說明書。
二、輪機部分:
(一)主機一般佈置圖。
(二)主機主要傳動機件之尺寸及材料詳圖。
(三)主機安裝結構之佈置及其詳圖。
(四)主機啟動、控制裝置之佈置及其詳圖。
(五)傳動裝置之材料、尺寸及其一般佈置圖。
(六)推進器、空氣螺槳、氣昇風葉之一般佈置及材料與尺寸等詳圖。
(七)氣昇鼓風機之總成圖。
(八)燃油系統、潤滑油系統、液壓系統、電力系統、壓縮空氣系統、水系統、泵系、壓艙水系統、通風系統、連接動力裝置之濾氣裝置系統等之一般佈置及其工作壓力、安全裝置、防鏽防蝕防污之措施等詳細說明。
(九)電力系統包括輔助電力裝置、控制線路之一般佈置及能量圖。
三、設備部分:
(一)救生消防設備佈置圖。
(二)航行燈光音號佈置圖。
(三)碇泊及拖帶設備圖。
前項各種圖說、船舶所有人有特殊理由無法全部檢送時,應以書面說明理由申請免送。
氣墊船建造期中,航政機關得派檢查人員在適當時間內進入氣墊船建造或試驗之場所施行檢查,以確認氣墊船材料、工藝、工作情況及佈置等係依照核定圖說施工。
氣墊船輪機製造中檢查,依左列規定:
一、主機、傳動裝置、輔助動力裝置、推進器、空氣螺槳及氣昇風槳之製造、試驗方法與程序應經檢查機構認可,並在檢查人員監督下施行試車、試驗或檢查合格。
二、製造廠應提送有關工廠證明及紀錄以供查核。
氣墊船輪機裝備在安裝中應依左列規定施行檢驗,並於正常運轉下試車:
一、燃油櫃及管系之每一裝置按認可圖說施行檢查試驗。
二、電力裝置按認可圖說施行安裝中及安裝後檢驗,並提出各主要構件之試驗證明。
三、泵系、警報系統、燃油關閉裝置之安裝及試驗。
氣墊船建造完成後應在檢查人員監督下施行試航,並依下列規定施行性能檢查。但同一船廠建造之同型船業經檢查合格者,得經檢查人員認可准予適當之寬免:
一、船身重心查定試驗。
二、最高速度試驗。
三、迴轉及停止試驗,包括左右舷快速、慢速迴轉及緊急停車。
四、耐航性試驗。
五、輪機運轉試驗,包括模擬主機單機或多機故障時之情況。
六、主機啟動裝置試驗,以電瓶或壓縮空氣啟動者,應在正常操作情況下連續啟動至少六次。
七、泵水試驗,在正常操作情況下抽排艙底水並調整艏艉吃水差。
八、救生、消防及其他防護安全設備之模擬使用試驗。
九、錨碇試驗。
現成氣墊船首次特別檢查,依建造中特別檢查之規定申請之。
氣墊船建造中特別檢查或施行首次特別檢查時,船舶所有人應將「氣墊船操作及保養手冊」連同試航紀錄送經審查後交予船長,並責由船長依手冊規定操作保養。
氣墊船操作及保養手冊,由造船廠製作並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操作方面:
(一)利用氣墊航行時風浪之限制。
(二)航行於有風浪之海面,或迎風攀昇靠泊站之海灘或登陸斜道,操作時應注意之事項。
(三)緊急停車、迴轉時應注意事項。
(四)氣昇鼓風機故障時有關穩度事項。
(五)其他特性及應注意事項。
二、保養方面:
(一)主要配件檢查或分解檢查時,應注意事項及保養檢查程序。
(二)輪機及推進器之危險迴轉數及限制迴轉數應注意事項。
(三)各項配件保養調整注意事項。
(四)各項裝備使用時注意事項及故障之排除方法。
(五)整體性之安全使用期限及主要構件換新之期限。
(六)其他應注意事項。
現成氣墊船應於建造中特別檢查或前一次特別檢查完成之日起,氣墊客船不超過一年,氣墊非客船不超過二年,申請按左列規定施行特別檢查:
一、氣墊船應進塢、上架、懸吊或頂高,使具足夠之空間對船底部構件、裝置、附屬物等作徹底檢查。
二、移除適當數量之鑲板、艙內地板覆物、絕熱裝置及油漆等,以便檢查人員對其內部主要構件進行檢查。
三、艙櫃及浮力艙間應經檢查,並作必要之試驗,以確證其封密性及有效性。
四、控制系統應予檢查試驗。
五、各項裝備應予檢查試驗,隨時備便達到有效可靠之情況。
六、核閱船舶日誌,確認氣墊船之操作保養符合規定,並已隨時詳實記載。
氣墊船船身機器全部或重要部分改建前,應將圖說送經航政機關審核,並就改建部分申請施行特別檢查。改建工程完成後應施行試航,並將改建工程試航結果記載於船舶日誌。
第 三 節 定期檢查
氣墊船船身定期查驗項目,依左列規定:
一、艙櫃及浮力艙間應經目視檢查,除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外,得免施行試驗。
二、船底板、舷板、外部加強肋、側壁及墊裙。
三、露天部分之門、窗、通風筒、緊急出入口道及其他艙口蓋。
四、露天甲板、甲板室。
五、機座。
六、操舵及操縱系統之構件。
七、各項裝備。
八、其他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查驗者。
氣墊船船身進行定期查驗時,各鑲板及艙內地板覆物等得不予拆除。但經檢查人員認為可能遭受損壞之處所必需拆除查驗者,不在此限。
氣墊船輪機定期查驗項目,依左列規定:
一、燃油艙櫃及連接於燃油艙櫃之燃油泵、燃油系統、過濾器等。
二、潤滑油艙櫃及連接於滑油艙櫃之滑油系統、滑油泵、冷卻器過濾器等。
三、必水系統。
四、安全及警報裝置。
五、電力系統
(一)各項電力機械裝備、控制裝置及配電板應打開並測試斷路器,確認各項裝備之情況。
(二)電纜應儘可能加以查驗,對承接重要裝備部分應予以特別注意。
(三)電力裝備及其接頭之絕緣路,應予測試。
(四)經查驗後之各項電力裝備,應在工作情況下運轉經檢查人員認可。
六、各項液壓、電力及氣動控制系統,應在正常工作情況下施行查驗。
七、引擎之啟動裝置。
八、其他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查驗者。
九、經完成第一款至第八款之查驗後,全部輪機裝備應在檢查人員監督下施行短時間之試車。
氣墊船輪機裝備,依使用小時數施行之定期查驗,依左列規定:
一、主要及輔助動力裝置、推進器、氣昇鼓風機之風葉應拆卸大修試驗,經檢查人員認可,或換裝經檢查合格具有證明之裝置。
二、推進器與氣昇鼓風機風葉連接動力裝置與傳動裝置間之齒輪、軸系、接合器、軸承等,應予拆卸檢修。
三、檢修換裝後,應施行試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