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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氣墊船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氣墊船船身機器全部或重要部分改建前,應將圖說送經航政機關審核,並就改建部分申請施行特別檢查。改建工程完成後應施行試航,並將改建工程試航結果記載於船舶日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