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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氣墊船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現成氣墊船應於建造中特別檢查或前一次特別檢查完成之日起,氣墊客船不超過一年,氣墊非客船不超過二年,申請按左列規定施行特別檢查:
一、氣墊船應進塢、上架、懸吊或頂高,使具足夠之空間對船底部構件、裝置、附屬物等作徹底檢查。
二、移除適當數量之鑲板、艙內地板覆物、絕熱裝置及油漆等,以便檢查人員對其內部主要構件進行檢查。
三、艙櫃及浮力艙間應經檢查,並作必要之試驗,以確證其封密性及有效性。
四、控制系統應予檢查試驗。
五、各項裝備應予檢查試驗,隨時備便達到有效可靠之情況。
六、核閱船舶日誌,確認氣墊船之操作保養符合規定,並已隨時詳實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