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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氣墊船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氣墊船建造完成後應在檢查人員監督下施行試航,並依下列規定施行性能檢查。但同一船廠建造之同型船業經檢查合格者,得經檢查人員認可准予適當之寬免:
一、船身重心查定試驗。
二、最高速度試驗。
三、迴轉及停止試驗,包括左右舷快速、慢速迴轉及緊急停車。
四、耐航性試驗。
五、輪機運轉試驗,包括模擬主機單機或多機故障時之情況。
六、主機啟動裝置試驗,以電瓶或壓縮空氣啟動者,應在正常操作情況下連續啟動至少六次。
七、泵水試驗,在正常操作情況下抽排艙底水並調整艏艉吃水差。
八、救生、消防及其他防護安全設備之模擬使用試驗。
九、錨碇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