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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之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專業食品工廠之基本共同標準
食品工廠之廠區環境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廠區內環境應隨時保持清潔,並築有通暢之排水溝。廠區內空地應舖
設混凝土、柏油或予以綠化。
二、廠區內不得有不良氣味、有害 (毒) 氣體、煤煙、塵埃、臭水溝、垃
圾堆置或其他有礙衛生之場所。凡因製造食品所產生之廢氣、異臭等
不良氣味,應妥善處理排放。
三、廠內不得飼養動物,員工宿舍應與作業場所完全隔離並分別設置出入
口。
食品工廠得包括辦公室、原料處理場、加工或調理場、檢驗或研究室、包
裝室、倉庫、機電室、鍋爐室、修護室、更衣洗手消毒室、餐廳、員工休
息室、員工宿舍及廁所等。凡使用性質不同之場所,應個別設置或隔間獨
立,其建築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牆壁與支柱:原料處理場、加工或調理場等建築物之牆壁與支柱面應
為白色或淺色,離地面至少一公尺以內之部分應使用非吸收性、不透
水、易清洗之材料舖設,其表面應平滑無裂縫並經常保持清潔。
二、地面:原料處理場、加工或調理場、內包裝室建築物之地面,應採非
吸收性、不透水且耐酸鹼、耐磨之材料舖設。地面應有良好之排水斜
度及排水系統,無局部積水之虞。
三、屋頂或天花板:應為白色或淺色、易清掃、可防止灰塵積儲之構築,
且不得有長黴或成片剝落等情形發生。食品暴露之正上方屋頂或天花
板不得有結露現象,並保持清潔、良好維修之狀態。
四、光線:食品工廠之廠房除倉庫以外,其他各項建築物應有足夠的光線
,工作台面或調理台面應保持二百米燭光以上,機器設備台面應保持
一百米燭光以上。
五、通風:廠房建築物應通風良好,視需要裝設風扇、抽風機等有效換氣
設備。且通風口應有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如有密閉之加工室或包裝
室,則應有空調設備。
六、出入口、門窗及其他孔道:應以非吸收性、易清洗、不透水堅固材料
製作,並應設置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
七、排水系統:應有完整暢通之排水系統,排水溝應有濾除固體廢棄物之
設施,出口處並應有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
八、倉庫:原料倉庫及成品倉庫應分別設置或予獨立,庫內地面應較庫外
為高,並採用不透水材料建築,庫內所設之棧板須足以配合存貨及生
產作業之需要。
九、廁所:
(一) 應與製造、調配、加工或貯存食品之場所完全隔離。其建築地點應
距水井 (源) 十五公尺以上。
(二) 應採沖水式,並採用不透水、易洗不納污垢之材料建造,且隨時保
持清潔。
(三) 應有良好之通風、採光、防蟲、防鼠等設施,並備有流動自來水、
清潔劑、烘手器或擦手紙巾等之洗手及乾手設施。
(四) 應有『如廁後應洗手』之標示。
食品工廠之設備、用具及用水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食品在製造過程中可能接觸食品之容器、器具及有關食品製造之設備
,不可使用鉛、鐵、銅及有毒化學材料之物品。
二、廠內各種食品製造之設備應有系統排列,保持適當距離和足夠操作之
工作空間。容器、器械等用具,應有清潔衛生之存放場所。
三、食品工廠應具備足夠數量之工作服、工作帽或髮網、手套等供給製造
人員穿戴。
四、原料處理場、加工或調理場、廁所、洗手消毒室、員工休息室及餐廳
等進出口處,應設有洗手台及足夠數量之水龍頭供員工洗手使用。其
最低數不得少於該工作場所最高工作人員之十分之一。凡人數超過二
百人時,其超過部分為二十分之一。洗手台內外應使用易清洗不透水
材料構築。
五、食品工廠直接用於食品製造之用水,非使用自來水者,應設置淨水或
消毒設施。食品工廠使用地下水源者,應與化糞池、廢棄物堆置場所
等污染源保持至少十五公尺以上之距離。食品工廠之蓄 (受) 水池應
為水密性構造物,其設置地點應距污穢場所、化糞池三公尺以上。
六、食品工廠不得使用多氯聯苯或含有多氯聯苯之化學物質及任何有毒之
熱媒。
食品工廠應具備下列其他處理設施及設備:
一、洗手消毒室、原料處理場、加工或調理場、包裝室等場所內,應設置
足夠數量之不透水垃圾桶。廠區內並應設置具有分類功能之固體廢棄
物貯存設施。
二、凡有直接危害人體健康及食品安全衛生之化學藥品、放射性物質、有
害微生物、腐敗物等,應設專用貯存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