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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之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食品工廠應具備下列其他處理設施及設備:
一、洗手消毒室、原料處理場、加工或調理場、包裝室等場所內,應設置
足夠數量之不透水垃圾桶。廠區內並應設置具有分類功能之固體廢棄
物貯存設施。
二、凡有直接危害人體健康及食品安全衛生之化學藥品、放射性物質、有
害微生物、腐敗物等,應設專用貯存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