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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之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食品工廠得包括辦公室、原料處理場、加工或調理場、檢驗或研究室、包
裝室、倉庫、機電室、鍋爐室、修護室、更衣洗手消毒室、餐廳、員工休
息室、員工宿舍及廁所等。凡使用性質不同之場所,應個別設置或隔間獨
立,其建築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牆壁與支柱:原料處理場、加工或調理場等建築物之牆壁與支柱面應
為白色或淺色,離地面至少一公尺以內之部分應使用非吸收性、不透
水、易清洗之材料舖設,其表面應平滑無裂縫並經常保持清潔。
二、地面:原料處理場、加工或調理場、內包裝室建築物之地面,應採非
吸收性、不透水且耐酸鹼、耐磨之材料舖設。地面應有良好之排水斜
度及排水系統,無局部積水之虞。
三、屋頂或天花板:應為白色或淺色、易清掃、可防止灰塵積儲之構築,
且不得有長黴或成片剝落等情形發生。食品暴露之正上方屋頂或天花
板不得有結露現象,並保持清潔、良好維修之狀態。
四、光線:食品工廠之廠房除倉庫以外,其他各項建築物應有足夠的光線
,工作台面或調理台面應保持二百米燭光以上,機器設備台面應保持
一百米燭光以上。
五、通風:廠房建築物應通風良好,視需要裝設風扇、抽風機等有效換氣
設備。且通風口應有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如有密閉之加工室或包裝
室,則應有空調設備。
六、出入口、門窗及其他孔道:應以非吸收性、易清洗、不透水堅固材料
製作,並應設置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
七、排水系統:應有完整暢通之排水系統,排水溝應有濾除固體廢棄物之
設施,出口處並應有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
八、倉庫:原料倉庫及成品倉庫應分別設置或予獨立,庫內地面應較庫外
為高,並採用不透水材料建築,庫內所設之棧板須足以配合存貨及生
產作業之需要。
九、廁所:
(一) 應與製造、調配、加工或貯存食品之場所完全隔離。其建築地點應
距水井 (源) 十五公尺以上。
(二) 應採沖水式,並採用不透水、易洗不納污垢之材料建造,且隨時保
持清潔。
(三) 應有良好之通風、採光、防蟲、防鼠等設施,並備有流動自來水、
清潔劑、烘手器或擦手紙巾等之洗手及乾手設施。
(四) 應有『如廁後應洗手』之標示。